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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9:1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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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通知

资府办函〔2007〕12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市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资阳市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资阳市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的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重大通信事故;
  (2)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资阳市人民政府成立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应急办设在市经委。由市政府办牵头,市经委负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重大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各县(市、区)设立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域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本辖区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内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受市应急办及电信运营企业上级公司的双重领导。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通信保障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
  3.2 预警监测
  各县(市、区)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对通信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内通信网上的事故征兆或部分通信网突发事故可能对其他通信网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运行管理维护部门要对电信网络日常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并加强与各级政府应急办的信息沟通。
  3.3 预防预警行动
  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应对措施,通知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
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4 预警分级和发布
  3.4.1 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省、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统一标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多县(市、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多县(市、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Ⅱ级(严重):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某县(市、区)内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某县(市、区)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
  Ⅲ级(较重):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某县(市、区)内某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该设县(市、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Ⅳ级(一般):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某县(市、区)内某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
障的情况。
  3.4.2 预警发布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确认并发布I 级预警信息;各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确认并发布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各通信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各级通信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通信恢复工作,按照快速、机动、灵活的原则,根据响应的预警级别分别进行处置。
  Ⅰ级:突发事件造成多县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重大影响,及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任
务,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预案。
  Ⅱ级:突发事件造成某县(市、区)内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时,由各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各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突发事件造成某县(市、区)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本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Ⅳ级:突发事件造成某县(市、区)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4.2 应急处置
  本预案重点考虑发生I 级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1 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资阳市人民政府。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需要市政府进行协调的,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启动本预案时,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提前或同时启动下级预案。
  4.2.2 信息通报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及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
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4.2.3 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突发事件时,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4.2.4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相关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电信运营企业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市、后县(市、区),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 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2.5 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2.6 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市通信保障应急办公室负责对重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7 信息发布
  由市应急办协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
  4.2.8 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互联网络、传真等。
  5 后期处置
  5.1 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市通信保障应急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5.2 奖惩评定及表彰
  为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相关机构人员组成、联系方式及调整变化情况报市应急办备案。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以满足资阳市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
  6.2 物资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6.3 必备资料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通信保障应急办公室在平时应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建立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6.6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6.7 需要其他部门保障的工作
  6.7.1 交通运输保障
  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资能够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市交通管理部门为应急通信车辆配置执行应急任务特许通行证。在特殊情况下,市交通部门应负责为应急通信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以保证应急物资迅速到达。
  6.7.2 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市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需求。
  6.7.3 经费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参照《资阳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说明
  (1)通信是指电信网络。
  (2)特大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3)各电信运营企业是指四川电信资阳市分公司、四川移动资阳市分公司、四川联通资阳市分公司、铁通资阳市分公司、网通资阳市分公司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更新,由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资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示启动。预案坚持周期性的评审原则,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7.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年)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8)5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陈荣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市政府组织对2001-2006年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丽政令第1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丽政发〔2002〕78号)

三、《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丽政发〔2003〕2号)

四、《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丽政发〔2003〕45号)

五、《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丽政发〔2004〕8号)

六、《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4〕40号)

七、《关于市直国资营运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丽政发〔2004〕57号)

八、《丽水市区有动力装置残疾人专用车处理工作方案》(丽政发〔2004〕63号)

九、《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5〕82号)

十、《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1〕22号)

十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2〕124号)

十二、《丽水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2〕126号)

十三、《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03〕145号)

十四、《丽水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03〕147号)

十五、《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3〕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