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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熊琦

时间:2024-07-04 09:4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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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
                --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熊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旨在通过集中许可的方式,减少交易主体和简化许可程序,一方面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使用者的搜寻与协商成本。在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已逾百年,并已同时获得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认可。[1]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论是立法进程还是实践运作,却饱受权利人与使用者的质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程中,旨在允许集体管理组织未经许可而管理作品的“延伸性集体管理”遭到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同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和分配机制的讨论(注:2012 年 3 月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建议稿”第一稿的第 60 条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由于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国家版权局在同年 7 月公布的第二稿中,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限定在了以下两种情形: (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 ( 二) 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但在同年 10 月并未向社会公开的第三稿中,版权局又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界定为“就自助点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即把第二稿中的自助点歌扩大为自助点播,将音乐或视听作品扩大为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针对权利人的质疑,立法者则认为是“根据我国国情”,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和“著作权市场乱象”所做出的安排。[2]18
为何一项各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却在我国遭遇如此抵制? 从既有争论来看,权利人与立法者的本质分歧,在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私人自治的不同认识。著作权人作为集体管理制度的直接受益者,优先考虑的是作品的许可效率,即强调对著作权的尊重和许可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权利人主张集体管理组织应为扩张私人自治范围的工具,应保证集中许可机制能随市场情势的变化而灵活调整,以实现作品收益的最大化。然而,立法者更多地从促进利用的角度出发,强调使作品以更便捷的方式为更多主体所获取,所以过于注重减少导致交易成本的协商环节,主张以法定条件取代协商中的私人自治,但忽略了“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作品效用”之间的必然联系。集体管理制度的本质,乃是权利人解决大规模许可交易成本的工具,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也在于其对私人自治的坚持和贯彻。一旦加入过多公共部门的目标,必然导致对私人自治的干涉,使集体管理丧失其制度优势与合法基础,并与已有的法定许可等制度重复。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理论储备的匮乏和制度安排的滞后,正是立法者无视他国集体管理制度的百年立法经验,并以公权力限制私人自治的结果。为了排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障碍,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应有功能,必须在充分理解私人自治对集体管理制度意义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现状,明晰私人自治在集体管理中的正确适用范围与方式。
二、私人自治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联性梳理
私人自治作为允许权利人独立构建私人法律关系的私法原则,不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石,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类似制度的本质特征。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主体数量、客体类型与利用方式皆不断增加,著作权交易的范围和频率都远超以往。传统一对一的授权许可机制,既会阻碍作品传播效率的提高,使诸多因新传播技术而生的产业难以发展; 也会阻碍作品许可效率的提高,使权利人无法以合理成本实现对作品利用范围的控制。正如美国版权局的一份修法报告所言,消费者选择盗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既有许可机制的效率无法适应传播技术的发展水平。[3]3有鉴于此,从印刷术时代到网络时代,立法者不断通过制度创新,既旨在促进传播技术在著作权领域的最大程度适用,也试图保证著作权人的收益得到同步增长。从权利配置的角度看,立法者通过职务作品条款、法定许可与集体管理等制度的设定,从初始分配和再分配两个方面避免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脱节。初始分配属于法定权利配置,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著作权赋予不同主体; 再分配属于意定权利配置,是权利人之间以许可的方式实现著作权流转。首先,职务作品条款和法定许可是以改变著作权初始分配来降低作品传播的交易成本。职务作品条款直接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投资者来免除事后交易程序,法定许可制度则以法定条件代替私人协商的方式免除事后交易程序。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是在尊重既有权利初始分配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再分配机制做出的制度创新。具体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旨在以集中管理权利的方式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和许可效率,通过交易条件的格式化,集体管理制度既让权利人得以借助集体的力量来扩张交易范围,又降低了使用者逐次协商的交易成本,即以一站式许可解决权利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4]
作为权利再分配领域的制度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区别于其他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将集中许可建立在私人自治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自由协商从权利人处获得许可,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人代表的意思决定集中许可方式与费率。相比之下,改变权利初始分配规则的职务作品条款和法定许可,则是直接剥夺或弱化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私人自治之所以能在集体管理制度中得以贯彻,主要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即为私人创制的产物。[5]在美国,无论是音乐著作权领域的“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 ASCAP) 和“音乐广播公司”( BMI) ,还是文字著作权领域的“著作权交易中心”( CCC) ,皆是由著作权人创设和参与运作。ASCAP 的会员包括音乐作品词曲作者、出版者和词曲作者的继承人,CCC 的会员则包括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出版者和使用者。在实施许可时,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意思决定许可条件与费率。正是由于对私人自治的贯彻,所以从早期分担诉讼成本的组织,到如今促进作品利用和保障权利收益的机构,集体管理组织一直是权利人应对传播技术发展和提高许可效率的首要选择。进入网络时代后,权利人仍然主张通过改革集中许可程序和扩大集体管理组织交易范围,使其涵盖数字传播行为。[6]5
从具体运作上看,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从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性上看,私人自治表现为集体管理组织自治。集体管理组织自治,是指作品的许可条件和定价机制由集体管理组织自主决定,区别于由法律直接规定交易条件的法定许可。其次,从集体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上看,私人自治表现为权利人和使用者自治。权利人自治,是指权利人有决定自行许可或交由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许可的自由,以及存在多数集体管理组织时选择许可对象的自由,区别于直接由法律规定权利归属的职务作品条款。使用者自治,是指使用者具有根据利用方式的差别选择许可模式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也相当于对集体管理组织自治的限制。事实上,上述两个层面的私人自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集体管理制度百年变革中,权利人追求、使用者斗争和国家调整的共同结果。
三、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优势的私人自治
在历史上,集体管理并非唯一解决作品传播交易成本的制度工具。从立法目的上看,集体管理回应的是公开表演行为的普及,[7]法定许可应对的是录音技术对音乐作品的冲击,[8]职务作品则是出版者应对作品素材著作权过于分散的问题。[9]由于上述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各不相同,所以每当新传播技术被大规模适用时,以何种制度作为应对新技术的选择就会再次成为争议焦点。由于集体管理改变的是著作权的再分配,虽然其能够通过权利集中解决著作权分散性带来的交易成本,但许可程序仍需经过“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三个阶段。无论是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还是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也仍然存在关于定价机制和版税分配相关的协商程序。相比之下,法定许可与职务作品直接改变著作权的初始分配,通过权利弱化的方式,以法定条件取代私人协商,使排他性著作权转变为非排他性的报酬请求权。这意味着使用者无需经过再分配的许可程序,而是直接在初始分配阶段,以法定条件完成“权利人—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因此与集体管理相比,直接改变权利初始分配的法定许可与职务作品条款被认为更能降低作品传播的交易成本。[10]163
然而,仅根据交易环节的繁简比较不同制度的交易成本,将导致对传播效率的片面追求,忽略了对许可效率的考量。从著作权制度的百年变革与发展来看,传播效率的提高,一直建立在保障许可效率的基础上。从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同步增长的角度看,坚持私人自治的集体管理是最优的制度选择。
( 一) 集体管理组织自治的传播效率优势
从传播效率出发,私人自治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改进许可模式的经济诱因。坚持集体管理组织自治,即坚持集体管理组织自主设定许可与定价机制。由于集体管理组织是由权利人所自发创制,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利益追求是一致的,双方皆旨在实现作品收益的最大化。所以集体管理组织在如何最大程度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如何降低许可机制的交易成本等问题上,具有与权利人相同的经济诱因。因此,保证集体管理组织自治,得以使其借助直接参与交易的便利,根据市场情势与传播技术的变化灵活调整许可与定价机制,以保证传播效率随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同步提高。
在音乐著作权领域,为了适应网络音乐传播效率的提高,ASCAP 与 BMI 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即设计了完备的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机制,并根据网络传播方式的特殊性,采取了最适合的许可模式。其中ASCAP 根据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差别来设计不同的许可协议,[11]BMI 为与 ASCAP 竞争,更是推出了数字许可系统,采用点击合同的方式,让使用者得以直接在线获得许可,并可根据在线版税计算系统来预期许可所需费用。在文字著作权领域,CCC 构建的数字许可服务系统,除让权利人与使用者能够在线完成许可程序外,更能让使用者直接在线获得数字化作品,CCC 仅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和实施许可的监督者存在,完全实现了数字化作品的“去中间化”交易,最大限度降低了许可成本。
集体管理组织对许可模式的创新,是其追求传播效率的表现。传播技术的普及意味着新著作权市场的开拓,所以积极降低新著作权市场的交易成本,创设适应网络技术的许可模式,让使用者更为便捷地获得许可,完全符合权利人的利益。而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则是集体管理组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创新许可模式和提高传播效率的前提。相反,法定许可的交易条件由官方确定,由于官方机构与权利人不同,其不存在使作品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诱因,所以在降低许可模式的交易成本问题上,缺乏及时应对和调整的动力。美国虽早在 1909 年的著作权法中即确定了机械复制的法定许可,但在具体的许可程序上,音乐作品出版商仍依赖其自发创制的集体管理组织“哈利福克斯代理公司”来集中行使相关权利,针对版税收取和分配问题,与唱片公司和电影公司等需要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使用者进行协商,法定许可规定的交易条件事实上在实践中已极少适用。[12]808 -81因此可以认为,在既有的法定许可领域,真正运作许可程序的仍然是集体管理组织。[13]447 -448
( 二) 集体管理组织自治的许可效率优势
从许可效率出发,私人自治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在定价机制上的信息成本优势。与其他商品相同,作品定价唯有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才能同时实现权利人与使用者收益的最优,因而定价效率被视为衡量作品收益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作品的市场需求,将决定权利人在作品创作与传播上的成本投入; 作品创作与传播成本的调整,也直接影响作品质量与传播范围。因此可以认为,定价效率的提高是实现作品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就权利人而言,提高定价效率使权利人得以依据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作品创作与传播成本,并保证作品内容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就使用者而言,提高定价效率可帮助使用者根据价格信号判断作品的使用价值。然而,与其他商品不同,著作权客体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定价机制的设计面临更多困难。有体物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其产量与使用者数量有直接联系,而作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其能够以极低的边际成本增加数量,因此不会出现类似于有形财产的稀缺状态。这导致在作品传播前,使用者与侵权人的数量皆无法直接预期,因而在作品定价问题上也需要耗费更高的交易成本。
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中介机构,虽增加了中间交易环节,但保证其自治性有助于显著提高作品的定价效率。作品在著作权市场中的定价依据,源于对作品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对消费者偏好进行调研与评估的效率,决定了作品定价的科学性。然而,反映作品需求的信息无法以一种集中且整合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分散、独立、不完全甚至矛盾的形式存在于著作权市场中,科学地确定作品市场价格,须以有效收集和整理市场信息为前提。集体管理组织的自治性,使其能够在相关信息的获取上节省大量信息成本。首先,作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集体管理组织对交易信息的获取和判断,无需经过额外传达渠道或依赖其他主体的决策,因而节省了市场信息的传递成本; 其次,集体管理组织的独立性,使其得以根据市场情势的变化调整许可协议条款,保证了作品定价能够满足最大范围的使用者,因而减少了无效率定价导致的沉没成本。在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问题上,根据网络利用方式和范围的特殊性,ASCAP 设计了详尽的版税计算标准。对于以音乐为主的网络服务商,在不低于每年 340 美元的基础上,版税标准以网络年收入的 3%,或年度浏览人次乘以 0. 0009 美元来确定; 对于以音乐为辅的网络服务商,版税标准则以和音乐相关的网络服务的 4.95% ,或者网站中音乐相关部分年度浏览人次乘以0. 0014 美元来确定。[14]上述定价机制旨在区分对音乐作品利用方式和频率不同的使用者,以不同价格标准满足各类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避免了统一价格导致部分支付意愿较小的使用者无法利用作品的情形。在文字著作权方面,CCC 更是借助网络技术的优势,广泛在各个领域适用按次许可,并允许权利人根据市场预期随时调整自己作品的价格。[15]371
与直接参与许可的集体管理组织相比,在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上,由于立法者并非交易的参与者,且法定规则调整程序的复杂性,法定许可定价机制无疑需要耗费更高的定价成本。一旦价格调整无法跟上市场变化,那么法定许可的适用,就相当于人为设定的价格上限,必然引起作品在价格控制之下的短缺,一方面使生产者失去了扩大生产的激励,不利于作品价值的最大发挥; 另一方面导致作品的供应与需求脱节,使交易预期高于法定价格的使用者得以搭便车获得额外收益,而交易预期低于法定价格的使用者却失去了利用作品的机会。在历史上,美国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于 1909 年确立后,2 美分的价格一直从 1909 年延续到 1978 年,不加变化地适用了近70 年,直到国会于 1976 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才变更为可调整的定价机制。如今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率虽是 9. 1 美分,但如果随消费物价指数调整的话,版税率应超过 40 美分/每首。[16]立法者曾多次通过不同法案来完善法定许可的定价机制,但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立法者在定价问题上的信息成本劣势,另一方面是立法程序在调整版税时的低效率,也同时增加了使用者在利用上的投机行为和立法上的寻租行为。由此可见,与瞬息万变的市场价格信号相比,法定价格机制缺乏灵活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著作权市场中良性竞争机制的形成。
综上可知,法定许可通过直接调整初始分配虽能避免增加交易环节,但其在制度调整与定价效率上的缺陷,既导致僵化的法定条件阻碍作品价值的实现,也因高额的定价成本致使权利人无法调整对作品的投资。相反,集体管理制度看似增加了中间交易环节,但集体管理组织的自治性,保证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信息得以不断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传递与整合,因此独立的定价机制既不会因立法程序的繁琐而与市场信息脱节,也不会形成固定的价格上限。权利人以集体管理组织为媒介,借助组织的力量整合市场信息,在权利许可、权利行使与权利监督等多个领域进行合作,使得许可模式和定价机制得以反映市场规律,反而更能提高许可效率。因此,为了保证作品定价符合市场规律,并为权利人提供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经济诱因,集体管理制度的自治性带来的事前协商与信息收集成本,应视为不可避免的事前成本支出,且不得为片面减少交易环节而任意取消。
四、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合法基础的私人自治
私人自治虽在提高集体管理制度的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上具有不可替代性,但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私人创制的交易机构,对收益最大化的过分追求是其无法克服的弊端。申言之,集体管理组织既能节省交易成本,也会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整个 20 世纪中就曾多次遭遇反垄断审查与诉讼,且至今仍在与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裁定下运作。因此,集体管理制度功能的发挥,除坚持集体管理组织的私人自治外,还需确立权利人与使用者自治。贯彻权利人与使用者自治,也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根据美国 20 世纪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史甚至可以推断,权利人与使用者自治乃是集体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 一) 权利人自治的制度意义
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自治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权利人地位的独立性,即保留权利人作为著作权原始取得主体的资格; 二是权利人许可的非专属性,即权利人在向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同时,保留自行向使用者许可的权利。保证权利人作为著作权原始取得主体的资格,有助于激励著作权商业模式的创新。如前所述,集体管理制度是在不动摇权利初始分配的前提下调整权利的再分配,而职务作品条款则是直接调整权利的初始分配,通过立法将投资者或组织者视为著作权人,无需借助中介机构应对权利的分散性。随着多媒体作品范围的扩大,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委托作品等条款得到不同程度的适用,使著作权向投资者或组织者集中。[17]这种方式虽可直接实现权利集中,却使创作者丧失了对作品的控制。特别是在 Web 2. 0 时代,大量“微创作”与“协同创作”成为可能,导致创作门槛的降低和创作者数量的增加。[18]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坚持既有的著作权初始分配机制,将导致著作权过多且过于分散的问题,所以必须弱化现行的权利配置模式。[19]8然而,即使作品数量的增加将导致在制作多媒体作品时需要事先获取大量的作品许可,但也并不能因此而质疑或改变权利的初始分配。因为任意变革权利初始分配机制的做法,忽略了权利人自治在产业独立与商业模式创新中的功能。
一直以来,著作权法采取的是“以用设权”的方式,即权利随作品类型与利用方式的增加而创设。“以用设权”的立法模式,源于独立的产业诉求。在著作权制度发展史中,一项著作财产权往往代表着一个独立的著作权产业。早期的复制权,回应的是因印刷术而生的图书贸易产业,其背后代表的是书商的利益; 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出现,体现了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其背后代表着唱片公司、电影公司、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利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加入,代表了权利人在网络著作权市场中的收益。可以说,著作财产权所提供的是相关主体进入著作权产业的经济诱因,如果简单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由,使创作者丧失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机会,将直接导致与之相关联的产业丧失发展契机。集体管理组织对权利人自治的尊重,使权利人拥有了独立行使权利,以及创制新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在网络环境下,新技术对传播效率的提高已经影响到所有类型的作品,因此未来的集体管理制度不会局限于音乐文字作品等传统交易频率较高的领域,而会扩张至所有作品类型。保留权利人作为著作权初始分配的主体,意味着为权利人提供了创制新兴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
同时,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非专属许可,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地位。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为权利人所创制,但并不意味着其无需任何监督与制衡。首先,作为由权利人运作的机构,集体管理组织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甚至歧视部分许可规模小的权利人,非专属许可的保留,有助于权利人在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许可条件对自己不利时,根据自己的意思实施许可。其次,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部分权利人有能力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个别许可,但仍然无力应对传统的利用方式。非专属许可的保留,使权利人得以根据自身需要实施小规模许可,使许可渠道涵盖了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成本过高的领域。
( 二) 使用者自治的制度意义
在集体管理制度中,使用者自治意指集体管理组织需向使用者提供不同类型的许可条件。这一自治的实现,源于使用者的不懈斗争。为了争取更多元的许可条件,使用者在历史上曾对集体管理组织提起多次诉讼。在集体管理组织创制的早期,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许可方式是唯一的。这意味着使用者只能从集体管理组织获取许可,同时集体管理组织也只提供一种概括许可模式。[20]所谓概括许可,是指使用者只要交纳约定金额的版税,即可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全部作品。在传播方式相对简单的技术条件下,概括许可有效降低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协商与监管成本,也并未引起太多争议。随着 20 世纪 30 年代广播技术的发达,单一的概括许可只能片面降低集体管理组织的交易成本,但许可的负外部性却被转移至使用者。对使用者来说,单一的许可模式会使对作品需求较小的使用者支付过高费用,并造成消费预期较低的使用者无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合意。因此,使用者认为概括许可是一种垄断性合同,其目的在于形成价格垄断,迫使消费者无差别地接受垄断者制定的价格标准。[21]事实上,美国第二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BMI 的设立,就是使用者为了对抗 AS-CAP 的垄断而与部分权利人创制新的中介机构。同时,由于当时集体管理组织已拥有市场 80% 作品的公开表演权,也导致了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审查。[22]在经过多年博弈后,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提供更多可选择的许可模式(注:和解协议分别在 1950 年、1960 年和 2000 年进行过重要修订。最新版本参见 United States v. Am. Soc'y of Composers,Authors &Publishers,2001 - 2002 Trade Cas. ( CCH ) 2001 U. S. Dist. LEXIS23707 ( S. D. N. Y 2001) .)。
之所以通过限制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使用者自治,主要是随着利用方式的多元化,单一概括许可模式中的定价机制和版税标准皆根据大规模使用而设计,这既会让很多利用范围较小的使用者无法负担,也会降低权利人的许可效率。因此,在发达国家的音乐著作权领域,如今的许可模式除提供了区别于概括许可的“按节目许可”( per program license) 外,还同时设计了多种版税计算方式,根据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方式和频率来决定版税标准。一方面避免了音乐性节目较少的电台、电视台和网站无法承担过高的许可费用,导致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范围缩小; 另一方面也发挥了集体管理组织概括许可的优势,避免了集体管理组织在版税金额与使用范围等问题上耗费更多的协商与监督成本。许可模式的多元化也许不会过多增加权利人的收益,但对使用者而言,则有助于使版税与利用方式之间建立更科学的联系,避免了支付意愿低的使用者丧失获取许可的机会。
五、私人自治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适用
实践证明,同时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应对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著作权制度的前提。然而,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趋势来看,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产生和发展,与国外私人创制的集体管理组织相比,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23]因此,虽然私人自治的意义已在发达国家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中得到充分证明,但在我国立法和修法进程中,集体管理制度中的私人自治却一直被立法者所忽略和误解。
从现行立法上看,权利人自治与集体管理组织自治直接被法律所限制。第一,权利人自治因专属许可而无法实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 20 条规定,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只能是专属许可,即权利人在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不得自行许可。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通过独立行使权利来制约集体管理组织。2012 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更是无视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权利,等于改变了著作权的初始分配机制,使集体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法定许可。第二,集体管理组织自治因独立定价机制的缺失而无法实现。集体管理制度的最大优势,即在于集体管理组织得以更低的信息成本使许可条件符合市场供求关系,并使版税定价随市场情势而灵活调整。然而,《条例》第 25 条却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须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标准。上述安排等于排除了集体管理组织在定价上的灵活性,使其直接参与交易的信息成本优势无法实现。
从制度运作上看,我国使用者自治一直受到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的排斥。从他国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历程看,无论是职能范围还是代理数量,集体管理组织都必须经过一个逐步扩张的过程。[24]3 -6这既是私立组织的发展规律使然,也是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实践逐步完善许可机制的现实需要。但《条例》第 7 条对集体管理组织“唯一性”和“全国性”的要求,实际上排除了私人创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因为有能力一次性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代理权的,只有官方性机构。同时,《条例》第 9 条在设立程序中的行政许可要件,使作为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国家版权局,有权阻止已符合其他法定成立要件的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给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增加了法定条件之外的不确定性。可以认为,上述条款不但切断了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还使主管机关获得了阻碍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权力。如此一来,使用者面对的只能是官方性和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在许可条件的设计和选择上只能接受无效率的结果。首先,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由政府主导,因此权利人缺乏创制集体管理组织的渠道,最终导致既有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和效率远落后于市场需求,以及使用者获取许可的渠道匮乏。[25]其次,就有限的集体管理组织来看,其垄断性相反增加了作品许可的交易成本,与集体管理制度的本旨相悖。在政府主导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并非由权利人创制,而仅供权利人加入,导致其缺乏提高许可效率的经济诱因,因此既不会根据市场情势为使用者提供最优许可方案,也不会积极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从许可费率的定价与分配上看,根据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2010 年公布的《全国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音集协的管理费支出高达每年所收版税的 50%; 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颁布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试行) ,其定价从 2000 年至今从未进行任何调整。从许可模式的设计上看,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并未为不同类型使用者设计可选择的许可方案,更没有提供发达国家早已在各个领域普及适用的在线许可。
鉴于上述主体资格与许可效率的原因,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许可效率因使用者的不合作而相当低下,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也因版税分配问题积累了大量矛盾,《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所引发的讨论,其实是社会各界针对集体管理制度多年形同虚设的一次集中批判。[26]2006 年至今,音著协、音集协与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在卡拉OK、商业机构背景音乐与网吧电影播放等领域推行集中许可,旨在建立和规范相关商业机构的版税收取机制。然而,无论是版税标准还是收取方式,皆缺乏与使用者的合理沟通,因此只能依赖官方机构来强制推行(注:如今代表音著协、音集协收取 KTV 版权费的天合公司,是由文化部文化发展中心下属公司控股。2006 年 KTV 收费刚启动时,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都曾试图以行政命令推行自己的付费方式与系统,最终文化部取得了 KTV 收费的“管理权”。)。虽然这些矛盾部分可能是由于使用者对收费从无到有的不适应,但造成抵触的主要原因,还是集体管理组织依仗自身的政府背景和垄断地位,在许可合同的设计上没有给予使用者充分的选择权,在许可费率的决定上又缺乏科学性。
因此,为满足数字技术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围绕私人自治来重构集体管理制度,实现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自治,一方面坚持权利人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创制主体,使集体管理组织得以根据市场情势提供许可模式和定价机制; 另一方面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保证使用者对许可模式的选择权。上述目标的实现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规定非专属许可,实现权利人自治。所谓非专属许可,并非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同时许可多家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而是指权利人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后,仍保留自己行使授权的权利。在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规定非专属许可,可以发挥权利人自治的优势。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传统个人许可能够通过技术措施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因而权利人有能力在特定领域内更有效率地自行实现许可,并借助网络开放平台实现更为丰富的商业模式。因此,保证权利人许可的非专属性,不但能够激励权利人选择效益最大的方式进行交易,同时也可以制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地位。
第二,变更设立规则,完善集体管理组织自治。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不作为与低效率,主要源于集体管理组织缺乏权利人真正参与。权利人与政府对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不同要求,权利人创制集体管理组织,旨在追求作品许可效率的最大化,而政府主导下的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同样具有保障权利人合法收益的目标,但由于政府并非参与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加上参杂部门利益,最终导致集体管理组织缺乏追求许可效率的内在动力,无法及时反映权利人的利益与需求,反而造成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有鉴于此,在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规则上,应以准则主义代替行政许可主义,明确肯定符合要件者即可通过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降低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门槛,允许同一领域内存在多家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另一方面保证集体管理组织由私人创制,允许其职能与代理范围逐步扩张。
第三,排除行政垄断,保证使用者自治。由于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在许可目的上的同一性,所以即使保证了由私人创制集体管理组织,仍然存在因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而导致作品许可社会成本增加的风险。因此,使用者自治同样是集体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使用者自治是集体管理制度中最难实现的部分,因为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的许可模式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非法侵害使用者的利益,难以根据某种客观标准加以判定。美国集体管理组织如今健全的许可体系,乃是源于司法部与使用者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反垄断诉讼,这证明即使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衡量不同主体利益需求时同样面临困难。事实上,从权利人的利益出发,提供更多符合使用者利用作品习惯的许可模式,有助于实现许可效率的最大化。但鉴于权利集中限制了使用者获取作品的渠道,集体管理组织对许可模式的完善需要借助外力的推动。有鉴于此,有必要增加使用者请求权条款,让使用者有权请求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市场中存在的主要利用方式设计许可协议,且保证使用者有权向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诉请集体管理组织增加许可协议的类型。
六、结论
私人自治既是保证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效率优势的前提,也是保证权利人与使用者自主选择许可模式的必要条件。私人自治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贯彻,历经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运作实践,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事实证明,著作权产业的发达与著作权市场的繁荣相辅相成。只有建立市场化的权利配置机制,才能为著作权产业的发展提供经济诱因。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著作权市场和产业更多为发展阶段的差距,较少是发展模式的区别。作为实现作品交易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将私人自治作为其构建的价值前提,才能最终实现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目标。如果忽略甚至压制集体管理制度中的私人自治,将使集体管理丧失作为权利再分配机制的制度优势,并造成与法定许可制度的趋同。因此,从我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现状看,如果不改变现行法律和修法草案中公权力对私人自治的干预,集体管理制度不但会丧失其制度优势,还将成为制约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的瓶颈。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的主管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除市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删除。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清除违章物品,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经营性招牌的,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强行拆除。”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梁和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十三条删除。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

(1991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郊区、县的建制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的主管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除市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条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清除违章物品,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经营性招牌的,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强行拆除。
第七条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梁和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上及沿街两侧乱堆乱放物料杂物的,责其限期清除,对逾期不清除的,除强行清除或没收违章物料杂物外,对乱放物料杂物的个人可处50元以下罚款,对乱放物料杂物的单位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在现状道路上乱盖棚亭、房屋等违章设施的,责其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由违章者支付拆除所需费用或以料抵工。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围墙,或改变建筑物、围墙的外檐结构造型、装饰、色调,以及损坏装饰、私开门脸的,责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国家休育总局


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体竞字〔2002〕160号 2002年11月19日)


我国竞技体育胜利完成1994-2000年《奥运争光计划》各项任务并取得历史性突破。新的世纪,为满足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竞技体育的更高需求,适应世界竞技体育日趋激烈的竞争,完成好在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对今后10年(2001-2010年)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保证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健康、快速和持续发展。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在过去的6年里,竞技体育工作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取得了一定成绩,竞技实力明显增强,竞技水平快速提高,6年中共获世界冠军452个,创超世界纪录198次;在第26届、第27届奥运会上,共获44枚金牌、109枚奖牌,其中:在第27届奥运会上,以28枚金牌、59枚奖牌的成绩首次列金牌、奖牌榜第3位,缩小了与世界竞技体育强国美国、俄罗斯的差距。2001年7月13日,北京成功赢得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这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又一次重大机遇,对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提高我国国际地位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进入新世纪,世界竞技体育加速发展,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奥运会成绩和排名,对竞技体育的经费技人进一步增多,并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国家对竞技体育的管理和支持;运动训练和竞赛中的科技含量大大增加,体育竞赛内容和形式趋向系列、多样,竞技体育职业化、商业化进程加快;世界竞技体育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形成美国、俄罗斯两强争霸,中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间差距日益缩小、实力更为接近、竞争更为激烈的局面。世界竞技体育的深刻变化,使中国竞技体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在过去的6年里,我国竞技体育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总体实力上与美国、俄罗斯仍有较大差距,与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处于同一层次上。在项目结构上,存在着夺金项目分布面窄,优势项目不多,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薄弱,篮球、足球、排球等球类集体项目出现滑坡,冬季项目仅有少数小项目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等;在运动队伍建设方面,竞技体育后备力量不足,运动员、教练员队伍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在科技方面,传统的、经验式的训练方法和手段依然占主导地位,科技与训练结合不够,科技投入和科研队伍亟待加强;在管理体制方面,项目管理、竞赛管理、经费投入、社会保障等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加强。今后10年,我国竞技体育面临着2002年、2006年和2010年夏季亚运会,2003年和2007年冬季亚运会,2004年和2008年夏季奥运会,2002年、2006年和2010年冬季奥运会等10次国际综合性大赛和一系列国际、洲际高水平比赛,更需要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乘势而上。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实际,遵循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规律,全面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竞技水平。
强化奥运战略,加强竞技体育研究,进行项目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理顺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城运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全国的体育资源,发挥举国体制优势,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攀登世界竞技体育高峰。贯彻"科教兴体"方针,加速运动训练科学化进程。加大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增加科技技人,推动运动训练与体育科技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运动训练中的科技含量,促进训练、科研、教育一体化。
充分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重视发挥竞技体育推动和普及
群众体育的作用,增强全民参与体育的意识,提升体育在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坚持依法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改革与发展目标
我国竞技体育的总体目标是:继续保持亚洲领先和奥运会上金牌数排名前列地位,力争在2008年奥运会有所突破;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多元功能,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改革与发展,竞技体育整体实力稳步提高,运动项目和运动队伍结构更加合理,竞技运动人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竞技成绩中科技含量显著增加,基础设施和条件明显改善.
竞技运动水平目标是:2004年夏季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数排名前列地位,巩固和扩大优势项目,为2008年奥运会打下良好基础。力争有20-24个大项目12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进人前8名的实力,11一14个大项目8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争夺奖牌的实力;在2008年夏季奥运会上,充分发挥东道主优势,全面参与奥运会的竞争,力争金牌数排名第3位。争取有22-26个大项目16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进入前8名的实力,14-16个大项目10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争夺奖牌的实力;2002年冬季奥运会实现金牌"零"的突破,总体实力有新的提高;2006年、2010年冬季奥运会在保持上届水平的基础上,实现稳中有升;夏季亚运会上继续保持领先位置,冬季亚运会奋勇争先,赛出水平;其他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努力创造优异成绩。
可持续发展目标是:运动项目布局合理和分类管理科学,夺金牌项目数量有较快增长;竞赛制度完善,形成奥运争光激励机制;体育科技意识进一步加强,运动训练和比赛成绩中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运动人才流动合理有序,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明显提高;"体教结合"共同培育高水平后备人才体系和激励机制初步形成;建设若干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训练、科研、教育"一体化的训练基础;与竞技体育发展相适应的效益投资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四、战略措施
(一)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深化竞技体育体制改革。
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挖掘各类体育资源,树立"国内练兵、一致对外,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全国一盘棋思想,注重总体发展与局部发展的有机结合,处理好不同层次利益关系。加强对2004年、2008年奥运会训练竞赛组织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统一部署,开拓创新,锻炼队伍,不断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和国际大型赛事组织能力,努力在2004年、2008年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并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继续推进和完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地方体育部门和各单项协会之间的关系;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合理的规章制度,不断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的探索.
(二)扩大规模,突出重点,全面参与奥运会的竞争。
完善适合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的国家队管理体系,强化国家队管理,扩大国家队集训规模,建立健全国家队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扩大我国竞技体育的优势项目,形成优势项目的"人才群"和"人才链"。重点在部分传统优势项目和潜优势小项目中,加快培养准备2008年奥运会的运动员,扩大各项目适龄段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人数和规模,增加投人比例,形成合理结构。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选择适当的运动项目,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等单位共建国家队。对承担国家队任务的地方和解放军等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鼓励地方利用地区优势为国家培养人才。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决策,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竞技体育.完善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选拔、聘任办法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形成国家队进出有序、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性。
(三)优化项目布局结构,拓展新的"金牌增长点"。
巩固和加强乒乓球、羽毛球、跳水、举重、射击、体操才女子柔道等优势项目,保证投入,挖掘潜力,扩大优势。认真总结和大力倡导优势项目在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使其持续发展。对我国曾在奥运会取得奖牌或其他国际大赛上取得较好成绩的潜优势项目,要着眼长远、精心布局、科学规划、加大投入,以培养尖子选手为重点,促其尽快向金牌冲击,带动整个项目的发展,加速向优势项目的转化。选准金牌多、影响大的田径、游泳和水上项目(赛艇、皮划艇、帆船板)作为突破口.田径和游泳以适合我国开展和有较好群众基础的小项目为重点,水上项目侧重发展女子项目或轻量级项目.加强科研攻关、科学选材和科学训练,力争早日突破。认真抓好群众基础好、观赏性强的足、篮、排等球类集体项目.以女排、女足、女垒、女篮、女曲、女手为重点,在2008年奥运会上争取好名次;男子集体球类项目在保持亚洲领先的基础上,力争2008年奥运会成绩有较大提高。加强对奥运会新增加项目或有可能增加项目的研究,早抓新的"金牌增长点"。(四)改革完善竞赛制度,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运会赛制,充分发挥奥运战略导向作用。加大全运会参赛办法、计分办法和项目设置的改革力度,将国家和地方利益有机地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和解放军为国家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人才的积极性,使全运会更好地为奥运战略服务。全国城市运动会坚持以培养重点项目奥运会后备人才为主的宗旨,广泛挖掘各类后备人才;全国单项竞赛以竞技水平为参赛标准,充分调动重点项目地区培养高水平人才的积极性;继续贯彻青
少年分级比赛原则,按照不同项目成材所需的合理年龄结构,提出不同要求,引导青少年训练向全面提高身体素质,掌握基本技术,练好基本功的方向发展。对现有竞赛制度进行调整,增加全国竞赛经费技人,重点加大对准备2008年奥运会适龄年龄段各种青少年比赛的投入;积极承办各种国际比赛,为我国运动员提供更多的参加国际比赛机会,同时为准备组织2008年奥运会锻炼各类人才。建立全国性竞赛的申办制度、招投标制度,通过形式多样的系列赛、集训赛、大奖赛、冠名赛等,增加运动员比赛机会和实战经验;利用竞赛政策,引导技术、战术创新,为运动训练服务;积极开发市场,将国内比赛、世界大赛与开拓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各类竞赛健康发展.
(五)坚持科学训练,加大体育科技投入,提高训练效益。
科学合理地贯彻执行"三从一大"(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大运动量)的训练原则,在继承传统训练经验和成功做法基础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深入研究探索各项目的制胜规律,大力推广我国优势项目的成功训练方法和经验。精心设计,合理安排好奥运会参赛周期。2004年奥运会在确保成绩前提下,采取新老结合,为运动员提供奥运会比赛的锻炼机会;2006年亚运会、东亚运动会和大运会以锻炼奥运会参赛队伍为主.
全面实施奥运科技行动计划,加大科技对运动训练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建立与完善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形成以训练单位为主体进行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体育科技工作,逐步形成跨学科、跨系统、跨行业的体育科技体系。体育科技部门要针对各项目训练中的疑难关键问题,深入开展科研攻关,以对运动训练的实际贡献率为尺度,评价科研成果的价值和水平,为备战奥运会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科技服务,使体育科技成为提高训练水平的动力.构建中国竞技体育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各科研机构、体育院校作用,构建信息量大、准确性高、传递速度快的现代化竞技体育信息网络,为备战奥运会服务。加强国家级训练基地的科技建设,鼓励部分科技人员和科技工作与训练单位和训练基地结合;继续支持并不断完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工作,充分发挥其科技人才密集、科研条件先进的优势。加强对使用运动营养品的研究与管理。加强场地、器材、服装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改善训练条件和环境。
(六)培养和造就一支水平高、作风硬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
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竞技体育队伍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切实加强优秀运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和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保证质量,提高素质。认真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加快建立并完善运动员就业、伤残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制度,引导运动人才合理流动。使运动人才资源雄厚地区与经济、技术发达地区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跨地区、跨省市建立运动人才培养基地和联合培养人才.
全面提高教练员队伍的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重视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和在职教练员的岗位培训,增强教练员的创新、科技和管理意识,采取派遣教练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专家讲学、举办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和办法,提高教练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完善教练员选拔、任用、考核制度。选拔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作风正、有全局观念的优秀教练员担任国家队教练;注重培养和破格使用年轻有为的教练员,提倡教练员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引进国外先进项目的优秀教练员;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改善教练员待遇,调动教练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体育道德建设。
加大赛风赛纪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加重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对弄虚作假、违反竞赛规则、扰乱赛场秩序和其他各种不正之风坚决予以打击,努力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性。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坚决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在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的处罚力度.
加强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和思想建设,完善裁判员注册管理、培训、考核、选派、奖惩等制度,提高裁判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教水平,倡导体育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使裁判员能真正做到准确、公平、公正执法。
(八)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
抓好各项目各年龄段的后备人才培养。制定后备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加强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后备人才培养,抓好与奥运周期人才年龄和水平相衔接的二线、三线队伍建设。实行奥运后备人才培养的重点布局、重点投入。严格遵循各项目训练规律和青少年身体生长发育规律,按照"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训练水平。青少年竞赛要有利于促进各项目梯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各项目健康、持续发展。
健全和完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综合评估体系。以奥运人才培养目标为周期,对后备人才基地进行分类评定和分级管理;由国家命名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统一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优先给予重点扶持保证。积极促进、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种形式的业余训练组织,拓宽业余训练渠道,扩大业余训练网络;加强"体教结合",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共同培育高水平后备人才的运行和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后备人才培养体制.
(九)完善竞技体育的效益投资体系。
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进一步加大对竞技体育的技人力度。结合奥运项目总体布局,科学制定资金投入计划,明确技人方向和技人重点,对优势项目、潜优势项目、田径、游泳和水上项目的部分夺取金牌、奖牌小项目以及女子重点集体球类项目给予重点保障。注重对奥运后备人才的投入。
加大国家队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划拨专项经费,切实保障国家队科研支出;加大训练基地的投入力度,改善训练基地的场馆、设施硬件条件,配置先进的训练器材设备及科研仪器,充分保障运动训练的需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共同投入的方法,不断改善共建基地的训练条件;对管理好、服务水平高、国家队经常训练的共建基地要重点投入.
努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利用竞技体育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大力开发竞技体育产业和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体育彩票中竞技体育经费部分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兴办竞技体育事业。
建立效益评估体系,完善激励机制。制定资金投入效益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投资效益检查和评估,对投资效益较高的训练单位予以奖励,对未能达到投资效益目标的及时调整资金技入方式,并给予相应处罚,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
(十)加强国际交往,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精神,扩大竞技体育的社会影响。
加强对外交往和国际交流,加大"请进来"和"送出去"的力度,有目的地组织好重点项目团队出访和比赛,为承担重点项目布局任务的运动员、教练员创造更多的锻炼、参赛机会,组织和选派教练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训练和管理的理论、方法;聘请外国专家或学者到我国长期执教或短期讲学,广泛进行学术和信息交流;有针对性地加强各种国际体育管理人才的培养。
进一步强化奥运意识和全社会参与体育的意识。充分利用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其他国内国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时机,大力宣传奥林匹克精神,使全社会广泛重视和积极支持奥运战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广泛动员社会成员关心和参与体育运动,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提升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有效实施奥运争光计划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