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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职业法官/崔文茂

时间:2024-07-22 15:3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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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开展职业法官教育专题活动学习,对法官、社会主义法官、职业法官的认识,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那里我们仍不能找到公正,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全社会希望法院是正义的天堂,里面坐着受人尊敬、正义化身的法官全社会希望法官及时将正义与公正降临到他们身上。“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官是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如果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不良,即使他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那他也只会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钻法律或法规的漏洞,损害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和法院形象,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危害社会这些成为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被摆到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上来。
一、正确认识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素
  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反映这些原则、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的总和。法官应该具有正直的品德。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判决作出抉择。并且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大,很可能被滥用。但过分地约束法官让其僵硬地、严格地依法条办事,常常会使判决结果与正义相悖。对“防止权力滥用”和促进社会正义“这两种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是只能给予法官信任。正如埃利希所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要使法官充分得到社会信任,并且不滥用社会信任,就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使法官群体接受和遵循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并按照《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价值标准从业及塑造法官的道德品行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施加系统的影响活动。在法官队伍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法官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是培养理想的法官人格,造就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司法活动氛围和公正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树立正确职业法官应具有的素养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官现代化,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法治理念现代化是法官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职业本身的要求。
  在百姓的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因此,法官必须加强修养,使自己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法官。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目前关键在于全面启动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的需要。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必须填补那些或多或少的法律漏洞,必须提供那些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因素,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对统一。这就必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为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原因,职业法官应加强有以下素养:
  一是加强政治素质教育。要求法官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是为自己的国家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来自宪法的授予。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裁判案件,惩罚犯罪,定纷止争。而法官履行这一职责的唯一标准就法律。
  二是加强宗旨教育。把人民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的这些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努力做到清廉如水、执法如山;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院就能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激发出巨大的热情和勇气,积极投身于司法体制创新的伟大实践,使人民群众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谛。
三是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教育。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在于平停狱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以便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法官要想能够在其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施于社会,其自身必须加强修养,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使命。首先法官要嫉恶如仇,不能因人情、因金钱、因关系而放弃自己肩负的责任,只有嫉恶如仇,才能真正体现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文明的楷模。第三,作为一名好的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起码对本职工作内的法律融会贯通。法律方法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技巧,法官尤其要养成依法律思想的好习惯,注重法学方法论的磨砺与训练,实现从经验型司法到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届时停止执行。为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施行平稳、顺利,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  (1-6月)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在加工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2011年6月各明细科目的药品综合差价率分摊后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金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原账中“药品”科目余额减去“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后的金额。

  3.“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4.“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

  5.“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对外投资”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对外投资”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待有关对外投资收回后,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予以核销,投资损益直接调整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短期借款”科目,但设置了“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短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借入款”科目。

  2.“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大,包括了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部款项。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期末余额,则应于转账时将其转入新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付账款”科目。

  4.“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收医疗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医疗保险总额预付且不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5.“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应明细科目。

  6.“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新制度下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金等。新制度同时增设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应对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对于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对于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应交税费”科目;对于其中属于新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如有已确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

  7.“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8.“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待有关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偿还后予以核销。

  (三)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大,包括了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和无形资产占用。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明细科目,并分别按照新账中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科目。

  2.“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与原制度规定范围不同,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对于职工福利基金中含有职工福利费的,应将其余额分析结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需要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不再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明细科目。

  4.“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收支结余”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的“本期结余”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期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新制度要求设置新账中的有关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即将尚未支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分析登记入“财政基本支出备查簿”、“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

  三、新旧会计报表衔接

  (一)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上述规定转账并作调整后的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月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2011年会计报表的编制。

  1. 2011年7-12月会计报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季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应在表中“本月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根据2011年1-6月原账中收支数据按新制度收支分类口径进行调整后的数据填列(不改变原账中收支计量口径)。表中“本月数”栏按新制度规定的填列口径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数据。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按照表中“1-6月”栏数据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径计算的数据填列。

  2. 2011年度会计报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编制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在编制2011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在编制2011年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但应在“本年累计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11年7-12月报表的编制。

  (三)201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在编制2012年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4/P020110415555733089739.doc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05〕59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岗位设置总体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机构设置方案

一、组织机构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总经理(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总经理3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融资发展部、资产经营部、土地经营部、项目管理部、工程监管部、计划财务部等8个部门。
二、职能分工
1、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日常工作,及党务、行政、人事、工青妇等群众工作(与中心综合管理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规划、论证、协调等工作(与中心研究发展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融资发展部:主要负责公司重大融资方案的设计、实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企业中的重大资产重组、市场化运作项目。
4、资产经营部:主要负责一般性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包括城市桥梁、道路、广场的冠名权、广告权)。
5、土地经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土地整理及开发等前期工作(与中心土地经营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6、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及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编制、现场签证的审核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7、工程监管部:主要负责公司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进度、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
8、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计划财务工作,以及公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公司偿债机制的建立与运作等工作。
三、干部人事管理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任制;
2、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市政府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董事会任命;总会计师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财政局委派、董事会任命。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中层干部面向社会招聘,由总经理提名的方式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党委、纪委。党的关系隶属市委管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市委任命;下属分支机构党的工作由公司党委负责管理。公司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5、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和所有工作人员均由竞聘上岗方式产生。
四、考核与聘用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有干部、职工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2、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
3、公司所有中层干部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在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
4、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部门或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5、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主要依据。
6、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工资待遇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为正县级待遇,党委副书记为副县级待遇,属于市委管理干部。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为副县级待遇,工资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支付。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工资待遇,按照适度高于本地非国有企业的一般水平的原则,实行职责岗位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公司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其它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中专设机构的人事干部管理、考核聘用、工资待遇等均参照本方案执行,具体由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部门代行管理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岗位设置总体方案

根据《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岗位设置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为事业单位,编制核定为30人(其中18人与公司重叠),中层管理岗位为7个(其中4个与公司重叠),一般工作岗位23个(其中14个与公司重叠)。具体岗位编制如下: 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招标管理办公室5人(含主任1人);
拆迁管理办公室4人(含主任1人);
审计监察室3人(含主任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编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初步核定编制为58人,管理岗位8个、中层管理岗位11个,一般工作岗位39人。内设机构各职能部室人员编制核定如下: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融资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资产经营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项目管理部4人(含部门经理1人);
工程监管部9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计划财务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
为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以考核为手段、以激励为目标,符合公司发展实际的员工薪酬奖励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宗旨与目的
1、通过具有竞争性的薪酬水平和奖励措施,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市场运作、通晓经营管理的人才加盟公司,建立德才兼备、知识全面、结构合理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2、以人员上岗考核和薪酬兑现考核为基础,将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王要依据,建立公平与效率兼顾、全员聘任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公司人才考核、管理制度;
3、以科学、有效的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制度为重要手段,激发员工持久弥新的创造欲望和爱岗奉献的敬业精神,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4、通过公正、合理的公司员工薪酬设计和奖励制度的实施,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运作优良、充满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内部公平原则
在岗位评价基础上,建立与职责、贡献相对应的公司员工等级薪酬制度,体现薪酬与奖励制度的内部公平性;
2、外部竞争原则
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在行业范围内要高于竞争对手,以吸引、激励优秀员工;
3、动态激励原则
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战略目标下,公司实行不同的薪酬策略,以配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体现其动态激励性;
4、分享企业赢利
赋予员工分享企业赢利的权利。为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总体盈利水平相应的奖励计划;
5、以考核为依据
建立科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员工提薪、晋升、调动及各种奖励相挂钩,使企业薪酬体系更加公正、合理,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
三、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用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员工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四种类型的薪酬与奖励制度:
1、企业经营团队
实行年薪加奖惩的办法,将本人的年薪收入与公司的经营效益紧密挂钩、每月只发基本工资,年终决算时视公司效益的好坏与经营业绩的优劣来决定经营者的实际收入。
2、企业管理团队
实行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即将其年薪除以12每月支付一定的固定月薪,余下部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以年度奖励形式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预防“二锅饭”现象的发生。
3、项目管理团队
实行风险年薪制,即从各岗位年薪额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年薪,与本单位或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待年终考核后视情发放。
4、一般工勤人员
实行岗位工资制。即按规定考核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另外,凡是有突出贡献者,将给子特殊的奖励,实行年终特殊贡献奖。
四、员工基本工资水平
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在参照周边城市同行企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总体上实行三档基本工资制,月工资水平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详细分配方式,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员工考核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薪制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具体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