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社会学视角下城中村主体研究/潘佳

时间:2024-06-02 09:0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社会学视角下城中村主体研究
-----结合城中村改造矛盾 (注:本文尚未发表)
作者简介 潘佳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1986-

【内容摘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引发了城中村拆迁矛盾和城中村问题,主要是拆迁与否的矛盾和征地补偿的矛盾。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新型农民的现代意识空前觉醒,经济地位相对抬升,谈判能力增强。迫于法制,体制机制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村领导角色尴尬,拆迁方态度坚决,村民意见不尽统一。城中村改造,宜考虑不同方案,着重保护农民土地收益。发挥城市化推进,制度改革,领导干部作风转化和主流文化影响的合力。

【关键词】 法社会学 城中村 村民 拆迁
城市化进程关系整个社会的运动方向。[1]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正在进行着新的探索,诸如重庆的土地换社保 ,北京市朝阳区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惠农社保等等。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产阶层的队伍日渐壮大,该阶层的地位极为尴尬,下则沦落底层贫民,上则跻身富裕阶层。对于后者,有这么一类群体极为相似,常常被忽略。他们的名义角色和实质角色开始分化,从空间布局考察,该类群体往往集中在城市市区,城乡结合部,这就是城中村村民民,(本文所指代的的城中村村民概念外延广泛,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只要居住在城中村的都囊括在内,便于整体考察),包括拥有常住非农户口或者是仅仅居住在城中村的转化完尽的城市市民以及外来住户。城中村矛盾主要有两个,一是拆迁与否的矛盾,二是强制拆迁和补偿数额村民不满引发的群体性实践和政府失信。城中村村民,对待城中村改造意见不一,分歧明显。近年来一些地区传统矛盾和新矛盾叠加升级,造成城中村改造陷入僵局,或者区域型城市化步伐搁置不前。以城中村改造为逻辑起点,城中村村民问题成为新的社会难点和热点。深入考察这一阶层的社会特点,辨析村民的的社会意识状态,有助于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稳步进行,城中村矛盾的化解,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乃至基层民主制度的进步。
一,群体特点辨析
以河北省保定市城中村为例,几乎七成以上的私营企业主来自县乡,其中相当一部分居住在城中村。据考察,城中村的常住人口多为中老年人和孙子女,且妇女居多。他们的子女有的在市里工作,有的在外地打工,也不乏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外来人口,二三产业工人,自营职业者。据不完全统计,城中村的村民在拆迁中享受的利益与其他区域拆迁村民相比,享受的利益想对丰厚。他们是城镇化的受益者。当然不乏激烈冲突乃至群体性抗议的个案。笔者只是说明,对于改造成功的城中村,城市化进程的结果,使得城中村村民相对于远郊,县乡农民,城市工薪阶层,不再是弱势群体。相对政府而言,他们还是弱势的,除非你的个人影响力超越当地的权力架构。强弱之别,如同周孝正先生所言,总是相对的。对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分配结果,城市工薪阶层和远郊农民意见较大,贫富差距格局出现了微妙变化导致的社会心理失衡是问题的诱因。
对于没能成功进行改造或准备进行的城中村村民,他们的心理状态同样特殊。事实上,政府,拆迁单位和核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居民的关系是两层窗户纸,互相猜忌矛盾背后是心理战。谁能推到双方互不信任的这堵墙,谁就解决了这个顽疾。理论上讲,在与政府和开发商的谈判中,城中村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谈判优势是明显的。他们集体观念极强,纳什均衡关系稳固,拆则希望最大化争取利益,不拆也无所谓,因为自己享受的城市待遇越来越多,越来越平等,不少居住在城中村的工薪阶层已经是城市户口,况且大家伙几代都过来了,乡里乡亲,其乐融融。这样的生活方式,甚至是所有城市居民羡慕的,既拥有城市的体面生活,也保留了乡村恬静。事实上,中国特色的城中村群体,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他们在政策转型中通过与政府的博弈,在拆迁活动中,拥有一定的的话语权,有着和远郊村农民不同的智识和和谈判能力,自组织能力较强,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相对高涨,社会关系城市化和熟人化相结合。总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新型农民的现代意识空前觉醒,经济地位相对抬升。
二,利益主体心态博弈
我们不难发现在钉子户事件层出不穷的今日,钉子村往往被我们忽视。从一个角度而言,利益分配方案的精英化,利益分配机制和程序的不透明,双方互信机制的缺位和政府的不履行承诺是矛盾的症结所在。在笔者看来,中国社会无论民间还是社会都是善于讲究策略的,解决互信问题引发的拆迁矛盾有两个基本思路。其一立足于公开,民主,程序公正分配公平的的制度改革。其二,在体制制度外从村领导班子着手,各个做工作。现实中,村长和书记的地位很尴尬,看似沟通协调,百姓心中大多成为了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当然了,迫于种种压力,不可否认他们确实在集体谈判中为争取本村利益作出了贡献,有着和政府不同的利益诉求。正是这方面的属性,才造成了他们的双重角色。费孝通先生和黄宗智先生早就谈到过,中国政府一向统而不治,国家权力在县以下就终止了。自秦汉以来,中国基层的统治力量实则掌握在乡绅,长老,黑恶土坝等精英群体手里。时至今日,产生这么两种现象。其一,干群关系的脱离以及代议制的实施造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政权合法性认同逐渐降低。其二,地方利益表达机制不畅,渠道阻塞,中央改革的信心强化,社会改革持续推进,中央政权的合法性认同提升。可是一到基层工作开展仍然困难重重,这里面既有传统统治的弊病,也有二元结构的问题,还和不公正的利益格局的稳固有关。
城中村改造的问题,政府的态度较为一致,即将村宅基地统一收归国有,农村村民转化为城市市民,村建设纳入城市整体规划范围。城中村村民的意见不尽一致,有的支持改造,有的坚决反对,有的无所谓改造不改造。在“钉子村"中,不乏一些青年中年朋友希望政府拆迁,对补偿款项基本满意。他们知道城市化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也希望反对的村民转变思想。在笔者看来,农民内部越来越多的利益分化,加大了了政策协调的难度。现实的尴尬在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常常是以相对人利益的牺牲为代价的。新拆迁条例方案的出台,仅仅禁止了强制拆迁,不会根本上化解矛盾。前面谈到,城中村改造矛盾的症结在于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的公平性等方面。笔者以为,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人民向后看的思想相当牢固,这种观念在反对改造的城中村村民中不占少数。(笔者曾在网上做调查,并不是仅仅对利益分配方案的不支持而不愿搬迁,有相当一部分安土重迁的思想根深蒂固)苏格拉底,老子就是这种思想的代表。他们反对取代化,替代化的生活方式,及期望享受城市化的待遇,又留恋小国寡民的乡土生活。意识形态依赖的削弱,决策信息膨胀选择的加大,竞争中短期失败的人群增多,更多的不平衡使得我们安全感下跌,使得向来老年人为主的人群结构出现了微妙变化,她们的后代,中青年人中也不乏这种观念的。客观讲,这种常常被认为保守的观念是中华文明延续至今的原因之一,在特定空间范围内,一定历史时期也具有延长社会生命,减少社会矛盾,减少资源浪费的功效。
三,从城市化的价值看矛盾的化解
城市化的目的不仅是简单的把大量农民转化为城市市民,大量的农用地市变更国有。而是立足于我国土地资源的极度贫乏,人地矛盾的尖锐的国情,通过结合适度农业人口规模发展现代农业,更多的城市人口发展二三产业业。不是追求GDP指标的攀升,而是让每一个国民富裕起来,人的价值素质的全面进步,解决长期以来的二元矛盾,使每一个社会公民民享受平等的社会待遇,解决从古至今中国社会一直以来的关键问题---农民问题。土地问题作为农民问题的关键,也是城中村改造难题的突破口。土地问题的科学评判是找到解决思路的前提。在笔者看来,土地不是一个简单的所有权关系,是集合产权的载体。城中村土地关系,如前所述,涉及国家,村集体,村官员,村民的利益。各方合法不合法的享受部分利益,农民尽管权利意识觉醒,争取权利意愿强烈,影响利益分配格局的能力弱小,享受的利益处于价值链的最底层。
基于这一状况,城中村改造问题的解决要利于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尤其重视农民土地利益的保障为。
笔者以为,城中村是否拆迁首先有待值得探讨。前面已经论述,城市化的实质是人的现代化。城市化不代表千篇一律的城市建设,大搞粉刷工程。城市村是可以融入城市空间的。政府可以在村民民主,合理补偿地基础上制度化地收回农村宅基地,富裕城中村农民土地使用权。况且,不少城中村往往是历史形成的,集人文价值于旅游价值为一体,就地保护开发也不失为一条途径。事实上该理论诉诸实践短期内可能性不大,很大情况下取决于地方政府财政制度的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既得利益群体格局变更,民主力量的进一步强大以及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环境的好转。
如果拆迁,需要做好如下方面:
其一,坚定不移的推进城市化进程。城市化化是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与法制结合,城市化的目标之一是集商品社会陌生人社会工业社会为特色的法律取代熟人社会的规则,习惯,礼教束缚,构建全球一体化的平等,公正,民主,透明的交往规则。小国寡民,不求改变,安土重迁的生活思想尽管有益于生命的延续,根本上上阻碍了市场化的步伐,资源的流转范围和速率和资源配置效果,影响了社会进步的速率。
其二,决策机制,分配方案民主化,透明化,程序化,以信息公开问责机制形成为起点,构建适度民主的权力问责模式。建立从中央到基层各级明细的拆迁补偿办法,标准和条件。行政权力的运作以信息公开为起点,始终围绕信息公开推进。信息公开领域问责实效弱化,民主参与不够是信息不公开,假公开,双方猜忌,政府失信的直接原因。现实中老百姓埋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工作不透明,政府不履行承诺,而不在于当事人争取额外利益。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一要要在信息统计,制作,修改,发布的各个环节引入民主化监督机制,而要将发布的科学性,履行效果纳入详细的政府工作,部门工作和人事考评范畴。
其三,从领导干部作风转化着手,建立基层和乡镇区县乃至省级公务员和村民的直接沟通制度,纳入政府考评指标,逐步形成官民互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缓解官民对抗,逐步扭转官员脱离群众的局面。不可否认,良好的作风传统,领导人人格魅力,在熟人社会的影响力比法律要大得多。同时我们有着老一辈领导集体亲民近民的传统。中国的国情表明,基层工作的展开离不开乡土社会有威信的,品行高尚的县乡领导,支部书记,村长,长老等等。没有他们的辅助,生人社会,工业社会的国家政策在乡土社会推行,相当困难。
其四,面对新媒体语境,进行主流文化价值的宣传,创造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氛围。在社会转型价值多元的时代,主流文化价值在传统媒体的宣传在受众的影响力和舆论的引导力,已经力不从心。近年来很多拆迁矛盾的出现,源于新媒体。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功能的弱化,极大地迸发了人们虚拟空间的泄愤心理。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利用新媒体泛滥式的发表粗俗,甚至是低俗的言论。主流文化价值的破坏是在无形中剧烈的爆炸。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产生的种种违背社会主流文化价值的价值观,暴露出来的新媒体语境下主流文化价值宣传的危机,尤其应当引起党政机关,尤其是文化宣传部门的警觉和反思。需要我们主流文化价值的宣传深入到网民中去,成为“围脖”中的一份子,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深入到每一个“围脖”行为的环节,无论是语言,还是行为都能渗透进去。我们主流文化价值的宣传不是所谓的“高、大、全”,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对人民文化行为的影响,对人民文化思维的引导,进而促进社会历史文化的前进。国家层面应从战略高度与时俱进的深入融合进新媒体的发展,让宣传进入日常化、规范化、和谐化。人人都可以拥有这些简单、方便、快速的新媒体模式,宣传部门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都可以参与qq博客等等。榜样的力量是伟大的,带头形成一种规模效应,让更多的不相符的庸俗倾向远离这个未来主流文化价值宣传的主阵地。
参考文献:
[1]邹农俭:中国城市化的探索,载邹农俭《社会学的视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47页。


Research On Villagers in context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 With Contradiction of Reconstruction in the Village



【Abstract】 advancing urbanization led to contradictions and villages demolition problems, mainly the demolition or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making the new farmers unprecedented awakening of modern consciousness, the relative uplift the economic status, bargaining power increased. Forced by the legal system,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role of village leaders embarrassment, demolition party was adamant, the villagers are not the unified opinion. Reconstruction of the Village, should be considered different options to protect farmers focus on land revenue. Play in urbanization, reform, transformation and style of leading cadres of the mainstream culture of the force.Key words demolition for town of Sociology


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1号



《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销售、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生猪屠宰实行定点许可制度,并坚持合理布局、集中检疫、方便群众、有利流通和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尾、脏器、血液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畜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防疫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猪产品卫生防疫、质量检验及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生猪屠宰定点布局、定点数量和已经取得定点屠宰许可的企业数量等情况。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经营的,应当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对符合定点布局和定点数量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预申请人取得定点许可的条件以及申请的期限;对不符合定点布局或超出定点数量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预申请人不能申请的理由。



预申请人自收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生猪定点屠宰的书面告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第八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定点屠宰申请后,应在10日内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确认合格之日起5日内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



取得定点许可的屠宰厂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无害化处理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和场所,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制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禁止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但农村村民自宰自养生猪自食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可以自行收购生猪屠宰销售,也可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从事生猪代宰业务。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现场同步检疫。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监督,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屠宰管理和肉品品质检验等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验和监测管理制度;



(二)建立进厂生猪、屠宰加工、检验结果处理登记制度;



(三)遵守屠宰工艺和肉品卫生检验规程;



(四)对出厂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五)在加工后的生猪胴体上加盖厂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第十四条 禁止定点屠宰厂和生猪产品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疫区内收购、调运生猪;



(二)加工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猪只;



(三)混合宰杀病、健生猪;



(四)向生猪及其产品内灌(注)水或其他物质;



(五)屠宰灌水、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五条 进入定点屠宰厂的生猪必须具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



第十六条 生猪临宰前,应当停食静养、测温和观察,对检出的病猪,畜主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主承担。



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应当对胴体、内脏、头、蹄实行同步检验,及时摘除有害腺体、病变淋巴结及各种病灶。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 定点屠宰厂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生猪,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疫病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胴体上加盖标志清晰的专用滚花检疫合格印章,在其他生猪产品上加附卫生检验标签。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从事生猪或生猪产品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运送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符合卫生标准,并按照《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批发商、零售商、饮食服务、肉食加工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销售、加工、使用定点屠宰厂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生猪产品批发商、零售商应当遵守市场和物价方面的有关规定,服从工商人员的管理,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经营性屠宰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收缴生猪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加工、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的,予以收缴,并按每头一百元至一千元的标准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收缴生猪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生猪及其制品依法补检;对检疫不合格的,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补检和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定点许可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被撤销定点屠宰许可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猪屠宰及其产品经营活动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经营者是指经营生猪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1996] 第10号)同时废止。


简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田永东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斗争;而紧急避险则是两个合法权益的矛盾冲突,在危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两者的具体区别是: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危害来源于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除了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外,在许多情况下,还来源于自然界的侵袭以及其他方面的侵袭。
  (二)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权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对象,则是他人的权益或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三)法律要求实行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而对实行正当防卫,法律则没有规定这样的限制条件。
  (四)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只要在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内,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必须小于危险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