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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行为的分类/王海宏

时间:2024-07-04 00:2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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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行为的分类

王海宏


  一、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单方民事铜佛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区分:一是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当事人行使追认权的行为等。进行此类单访事行为的当事人的常享有依据先前订阅的合同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上继而单方民事行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作为接 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二是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动产?l有权的行为等。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了,即可生效。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面民事行为包括双方司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1.双方民事行为,是指需要两项内容但相互对应的肤浅 出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2.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3.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司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
  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不成立。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不采用特定形式的,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成立。
  三、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
  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主民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指从不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未成立,从民事行为无由成立。
  主民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民事行为不能生效。
  四、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
  以民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行为。
  五、生产行为、死因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单独行为是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产还是死后,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六、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以法律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七、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法律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4月9日

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

各寿险公司:
为了解决终身年金定价生命表与准备金评估生命表不一致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寿险公司经营终身年金业务的风险,现将生命表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寿险公司厘定终身年金费率时,可以对《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养老金业务用表(以下简称年金生命表)进行适当调整,使用年金生命表×调整系数k作为定价生命表,其中k是个常数,不得低于80%,不得高于120%。
二、寿险公司计算终身年金责任准备金时,应当使用年金生命表×80%和年金生命表×120%中较为保守的生命表作为评估基础。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签字之际,缔约双方授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投资”,包括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公司所控制的第三国法人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进行的投资。此种投资只有在被缔约另一方征收后,该第三国无权或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时,方可适用本协定的有关规定。

二、(一)关于第五条所指的“征收”,如果投资被征收的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认为征收不符合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应该国民或公司的请求,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立法或司法机构可对该征收予以审查。
  (二)投资被征收的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如果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
与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
  (三)如果开始协商后六个月内未获一致,应投资被征收的缔约一方的国民
或公司的请求,由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对补偿金额予以审查。
  (四)上项所指的国际仲裁庭,应按下述方式专门设立:当事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应自当事一方通知另一方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在四个月内任命。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必要的任命,且无其他约定,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作出必要的任命。
  仲裁庭将参考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自行制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具有拘束力,裁决依照国内法执行。仲裁庭应陈述其裁决的依据,并应当事任何一方的要求说明理由。
  当事双方各自承担其任命的仲裁员和参与仲裁程序中的费用。首席仲裁员为执行仲裁职责的费用由当事双方平均承担。

三、 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有关投资的其他争议,应依照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当地救济手断予以解决。但这种规定并不排除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使用第八条规定的程序。

四、 本协定也适用于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或大陆架内进行的投资。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挪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挪威王国政府代表
     赵 紫 阳                科勒·维洛克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