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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维护自身权益/张智育

时间:2024-05-25 03:3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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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维护自身权益

张智育


  事由:朋友王先生来咨询,称其小区与物业公司服务合同在09年5月已经截止。业委会和物业多次沟通也没有解决续约问题,因此未与之签订新的服务合同,原物业公司进行事实上的服务工作。多数小区居民感觉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更为混乱,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非常不满意。他们觉得原物业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公开收支情况,小区物业费收入和公摊费用不明。他想知道是否能更换别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到底有什么权利,应该受什么限制?

解析:一、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王先生所住小区已于2006年成立业主大会,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的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有:1、法定解除。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王先生所住小区,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已达到约定解除的条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更换。其小区为商住混合小区,开发商所持有物业虽然只能以一个业主人数来算,但考虑到其面积占到小区面积近半,必须对其联合,达成一致。

三、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所需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5)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此过程中,业主大会的召开,决议尤为重要。必须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招标过程中,必须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关于印发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第一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第一批)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2]6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工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模式,我部于2011年组织开展了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推荐申报工作。经对各地区报来的备选示范工程进行评审和论证,我部确定了第一批23项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并请有关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定期向我部报告相关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第一批).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54152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0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维护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其范围包括: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化工、冶金及其他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确需从农村
招用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第三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宏观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组织实施。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由企业自行组织招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其他行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种?
⒏谖唬笠底孕凶橹惺蘸螅ǖ钡乩投姓棵派蟛楸赴浮?
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按《规定》第九条所列七项外,还应当增加劳动保护和奖惩的内容。
第五条 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由企业根据各自不同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具体合同期限由企业与农民工本人协商确定。企业与农民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8年,合同期满即应中止。
第七条 农民工在企业内部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生产岗位,一般不变更劳动合同,但生产、工作条件变化较大,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和有关内容。
第八条 除《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外,经劳动行政部门安会监察机构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农民工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有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和晋升技术等级考核的资格,并享受相应的待遇。符合工人技师评聘条件的,根据企业需要,可以参加工人技师评聘。
第十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对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内不含17%的工资性补贴)。 农民轮换工的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民工在其户籍所有地应征入伍的,应当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停止发给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和企业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连本带息一次性发还本人。
第十二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停工医疗期:
(一)连续工龄为5年以下的(含5年,下同),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
(二)连续工龄为5年以上7年以下的,停工医疗期为4个月;
(三)连续工龄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的,停工医疗期为5个月。
(四)连续工龄为10年以上的,停工医疗期为6个月。
停工医疗期期间的医疗待遇和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相同。停工医疗期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按照上述连续工龄期限相应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3、4、5、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含因病死亡),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十四条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一)农民工致残被确认为1-4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致残抚恤标准,逐月发给,直至死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致残抚恤费办法,其标准为:评定为1,2、3、4级的,其相应抚恤费为13年、11年零
6个月、10年、8年零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二)农民工致残被确认为5一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该农民工本人工资的70%,逐月发给,直至死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致残抚恤费的办法,其标准为:评定为5、6级的,其相应抚恤费为7年、5年零6个月的全
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农民工致残被确认为7-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致残抚恤费的办法,其标准为:评定为7、8、9、10级的,其相应抚恤费为4年、3年、2年、1年的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工致残抚恤费按照上述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以及发放办法,按照本省城镇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轮换工回乡生产补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农民轮换工缴纳,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2%,个人按月工资收入的5%逐月缴纳,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生产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企业连本
带息一次付清。
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发给回乡生产补助金,其储存的回乡生产补助金连同利息作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转入当地保险机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其缴纳回乡生活补助金的年限计算为缴纳退休养老金的年限。回乡生产补助金标准低于当地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
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补交。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按照不超过合同期限为8年的农民轮换工总数3%的比例,将从事井下采掘生产劳动5年以上的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纺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按照不超过农民合同制工人总数3%的比例,将生产一线苦
、脏、累、险工种中连续生产5年以上的生产骨干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
转工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在履地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由争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