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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行新形势下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闵涛

时间:2024-07-03 10:0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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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行新形势下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闵涛


  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中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普及法制教育,努力使每个公民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全民法制教育中,保密法制教育占有一定地位。从全国“二五”普法规划开始,到现在的“五五”普法规划,保密法制宣传都纳入了全国普法规划,这在其他专业法中并不多见。如果缺乏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公民不了解什么是国家秘密,不知道如何保守国家秘密,不懂得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就不可能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就无法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那么,如何根据领导干部、经管人员(直接经管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人员)、保密执法人员、国家公务员、广大群众等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呢?怎样才能切实提高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呢?本文尝试就此提出几点粗浅看法。 

一、认真统筹规划,切实提高保密宣传教育措施的可操作性

  认真统筹规划,是做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好的规划,必须是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前提下,量力、量势而定。一是要明确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规划的灵魂和旗帜,必须十分明确而又具体地提出,以达到统一思想、统一宣传口径的目的。二是要明确规划目标。目标的制定,既要避免遥不可及,也要避免原地踏步,尽可能以量化指标来衡量和要求宣教工作必须取得何种成绩、达到何种程度。要始终把规划目标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相结合,构建纵向深入、横向扩展的保密法制宣教格局。三是要明确宣教任务。要紧密联系本地实际,根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特点及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对不同对象的教育任务,将宣教任务责任化,避免出现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现象,建立起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组织实施的网络体系,实现“人人肩上有指标,保密重担人人挑”,把保密教育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四是要明确实施步骤。步骤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各实施阶段的连续性、措施的可操作性,必须保证各阶段任务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必须分清主次,分清轻重缓急,防止出现一蹴而就的现象。五是要明确具体要求。所提要求的内容要针对保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时间、内容、领导、人员、经费和方式,明确要求组织、人事、宣传、司法、保密、新闻、党校、行政学院、干校等单位加强协调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形成合力,为保密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保密宣传教育措施的针对性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对象复杂。如何才能真正达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预期目的呢?如何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四两拨千斤的预期效果呢?针对保密管理工作全方位、宽领域的特点,坚持有的放矢、因人施教是其中的一条终南捷径。

1、及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领导干部知悉和接触国家秘密范围广、事项多、密级程度高,有的甚至涉及全局性,历来是境外情报部门窃密活动的重点目标。要依法做好、依法管理、依法加强保密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也在领导。在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法制教育,要特别注重增强三种意识:一是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通过组织部门,把《保密法》基础知识纳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的考试范围,把保密形势和保密职责作为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内容,明确领导干部的保密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其增强保密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依法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二是增强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要针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日益严峻的国内形势,针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和失泄密隐患,通过形势分析、案例通报、定时提醒等方式,使领导干部认清形势,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三是增强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要针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选拔范围广、交流力度大、工作时间紧、日常事务多的特点,重点发挥各级党校对领导干部进行保密教育的阵地作用,合理安排保密法制教育课程,确保教学计划、授课时间、教员、教材的落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使之切实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

2、经常加强对经管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经管人员是国家秘密的接触者、保管者,又是国家秘密的捍卫者,保密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必须具备很强的保密观念、法纪观念和原则性;必须熟悉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熟练运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国家秘密。党和国家的秘密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键在于经管人员能否自觉地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好国家秘密。首先,要抓好正面的保密宣传教育。一是要努力推行经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组织进行集中学习培训,以适应新时期、全方位、多层次保密工作格局的需要为出发点,全面、系统、深入地宣传保密法律法规。二是要抓好经管人员在岗、离岗阶段的保密宣传教育。通过征订《保密工作》杂志,购置保密录像带,印发学习材料,举办知识讲座,开展知识竞赛,开辟网上专栏,组织评选先进等方式,切实抓好经管人员在岗及离岗后的保密法制宣教工作。三是要抓好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要重点举办保密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注意向司法等部门学习普法宣教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宣传骨干为依托,分级培训,扩大教育面,发挥带动和辐射功能。其次,要抓好反面的保密宣传教育。反面的宣传教育,尤其是比较典型的身边人、身边事,能起到“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是正面教育的一种有效补充。要充分借助各种失泄密的典型,结合在保密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用活生生的事例警示和教育他人,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增强经管人员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切实改变“有密难保、保密无用”的错误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3、重点加强对保密执法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保密执法人员在保密法制宣教方面发挥着组织和骨干带头作用,在保密执法方面发挥着示范和监督检查作用,在保密法规规章的制定方面发挥着参谋和桥梁沟通作用。俗话说,要当先生,必须先当学生。要不断加强保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分层次进行正规、系统、专业的保密法制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业务考核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举办业务调研会或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及时研究和解决保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业务和法律知识水平。此外,建立保密执法人员的表彰奖励机制,推动“创先”活动的深入开展,在保密执法人员中营造一种你追我赶、互相学习的学法用法氛围,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

4、抓紧加强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国家秘密存在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每一名公务员既可能是国家秘密产生的参与者,也可能是国家秘密的使用者。伴随着入世和政务公开力度的加大,如何处理好“保”与“放”的问题,了解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工作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属何种密级,保密期限多长,是直接摆在每一名公务员面前的重要课题。因此,加强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已是刻不容缓。一是依托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上岗前开展保密法制教育。要把保密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招收、录用上岗培训的必修课程,从源头上把保密法制基础打牢。二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的宣教力度。各单位在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突出与其部门工作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既解决各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又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要建立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职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切实做到依法行保守国家秘密之政、依法办保守国家秘密之事。三是保密部门必须加强公务员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保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就是宣传保密法制的过程。如在指导定密工作时,宣传有关保密法规,可以消除无密可保的错误认识。在开展保密监督检查的同时,针对问题宣传保密法律法规的制约性规定,可以使宣教对象受到直观的保密教育。在查处泄密事件时,结合分析泄密事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向有关人员宣传违反保密法规、泄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使宣教工作更具针对性。

5、反复加强对广大群众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广大群众是国家秘密的共同维护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对广大群众的保密宣传教育,就是要使其真正理解守法光荣、违法必究的含义。鉴于这一群体范围广泛、成分复杂的特点,应当多采取一些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版报、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同时,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抓住适当时机,运用典型事例,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开展网上的保密法律法规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宣传教育面,在普及的基础上抓提高,在提高的带动下抓普及,提高全民的保密素质和政治觉悟,为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及时进行调整,切实提高保密宣传教育措施的实效性 

  江泽民同志说过:“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保密法律法规不可能一成不变,它需要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保密法制宣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必须持之以恒的系统工程,其内容、重点必须随时加以调整,方式也必须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在调整的基础上营造鼓励守法的激励机制、督促执法的监督机制、制止违法的约束机制、惩治泄密的惩罚机制。一是要在各项业务工作变化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保密宣传教育只有与保密法制建设、保密技术建设、保密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围绕保密工作重点,结合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宣教计划,才能充分发挥保密宣传教育的效果。二是要在保密检查的基础上加以调整。要针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包括思想认识、制度规章、保密措施等,及时调整保密宣教措施,分清主次,分清轻重缓急。三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调整。要广泛开展保密调研,了解他们最困惑的是什么,最希望帮助解决的是什么,在调研中及时发现保密宣传教育存在的不足。四是要在情况反馈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保密工作部门要在各单位主动提出的疑惑、上报的信息中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修正保密宣传教育措施。要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吸引更多人员、更多资金参与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来。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我们在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坚定信心,保密常在,警钟长鸣,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将迎来一个可喜的全新局面!


国务院关于批准劳动部组织简则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准劳动部组织简则的批复

1956年9月17日,国务院

劳动部: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希即依照施行。原则批准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可即发布试行。


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其品种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我市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储备。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政策要求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等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对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进行轮换和管理,并承担品种落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建立,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市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分解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规模、品种和质量标准组织入库。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仓容量必须大于承储规模;
(二)确保储备粮食全部入仓储存,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备与承储规模、承储品种相适应的粮油出入库、通风熏蒸和降水等设备设施;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水份、虫害密度等条件;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专业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选择和分布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储存安全、交通方便,便于推陈储新、避免迂回运输,有利于降低成本费用,便于监管的原则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不得将储备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保管帐、会计帐、统计帐三帐相符,帐面数和库存实物相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备粮油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温度、水份、虫情等粮情检测储存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定期检查,品质检验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库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或酸败等。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不得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承储企业依法和根据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拍卖、租赁、重组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另储。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存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建立市级储备粮油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中央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制定。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时要科学分析市场价格,依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或随购随销等多种方式进行均衡轮换,切实做到保证质量、节约费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十三条 轮换市级储备粮油要以粮油理化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本市参考储存年限,小麦3至5年;玉米2至3年;食油1至2年。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根据市级储备粮油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于每年1月10日前书面提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品种、数量等,并附有关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报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时,承储企业必须将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承储企业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登记簿、台帐、仓、囤、垛、专卡和专帐。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后,要及时更换粮油管理台帐和仓、囤、垛、专卡,调整其相关内容,并书面上报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验收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轮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必须提前报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市级储备粮油预警机制,建立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市场监督、信息采集等监测工作,适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市级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各有关部门和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命令。
第六章 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承储企业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油的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仓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凭证;
(四)检查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品种、质量、安全储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同时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承储任务,调出其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拨付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补贴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骗取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存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市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储存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