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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袭警罪”之设定/李钢

时间:2024-07-23 06:5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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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袭警罪”之设定

李钢


当前我们的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之时遭受侮辱漫骂甚至暴力攻击的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公安部高层的高度重视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社会上由此掀起了一股设立“袭警罪”与否的激烈辩驳,双方皆引经据典,有支持者列举美国之“袭警罪”立法例,笔者认为这具有盲目的“国际接轨”倾向,立法应该立足于国情,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和人文民情都没有达到设定“袭警罪”的必要程度。笔者认为我国暂没有设定“袭警罪”的必要。
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部门,它在政府行政体制中的性质定位为具有特殊强制执法权和特定执法职能的武装行政执法部门,无论它担负什么样的职能,无论法律赋予它什么样的权力,它也只是国家和人民的行政执法单位,人民警察也仅仅是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与税务、工商、交通、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理应得到平等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保护。公安民警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勉强可说是特殊执法群体,却万万不是特权群体,“袭警罪”的设立会使公安部门陷入特权部门的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艰难处境,更加增添“公安老大”的色彩,会进一步拉大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疏远警民关系,这样的执法环境则更加不利于我们的人民警察顺利地执行任务,更无从谈及更好地保护人民警察合法利益。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更加复杂化,我们的民警在执法中碰到阻碍或暴力抵抗甚至暴力袭击时有发生,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而且对于以上行为的打击和对受害民警的保护我们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已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刑法典中的妨害公务罪已可涵盖袭警这一严重危害行为,而且其他执法、司法人员亦可能遭遇袭击,若单设“袭警罪”会导致法律不协调、不公正、不合理;一般的袭击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比较完善的规定,这些都是对我们民警执法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只要将法律规定贯彻实施,袭击行为依法受到惩罚,我们民警的权益自然能得到保护。假如非要设立“袭警罪”以保护民警,那么是否应将“妨害公务罪”肢解为袭击税务人员罪、袭击工商人员罪等罪名,有谁敢说税务、工商等机关的职能就不重要?难道它们就应该比公安机关的地位低?这难道不是在培植特权、保护特权吗?这是公然违反立法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既然法律对之已有了必要而充分的规定,又何必去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多此一举呢?
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的职责,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复杂化、多发化、科技化、暴力化等特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本身就必然决定了他们执法所面对的危险性、艰巨性。在执法中遭遇抵抗和暴力攻击是符合公安工作基本规律的,我们党和政府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并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对受伤和牺牲的民警及家属予以补偿和抚恤。我们所应该做的是更好地提高我们民警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不断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增加科技投入,真正提高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综合能力,以此来尽量减少民警伤亡事件的发生,并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做好受害民警的安抚工作,而不是动辄就要立法,设立“袭警罪”就能减少民警的伤亡了吗?君不见“盗窃罪”的设立并没有使盗窃行为销声匿迹。这是“立法依赖症”的体现,是对立法功能的误解,是法律万能主义的表现。
袭警行为的主体笔者将之总结为三类:①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分子,②危险性不大的一般违法分子,③一般人民群众。对于第一类主体的暴力抗法行为我们的人民警察自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使用枪支、警械等措施去完成任务,进行自保防卫,这是我们民警的工作和职责,假如不幸伤亡,这也是我们的行政执法成本的应有内容,后果是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对民警进行补偿,更进一步的是总结提高,减少伤亡。如果是第二、三类主体,那么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不能简单地以暴制暴。公正和倾向保护弱者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在与一般人民群众打交道时,我们必须坚守“执法为民”、“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实践中这样的袭击行为往往起因于情绪激动、对政府行为的不理解,公安民警野蛮执法、徇私执法、违法执法等,这些都应该纳入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应该通过温和的综合治理途径去解决,而切不可将之片面定性为袭警行为,人为地将之上升为敌我矛盾,恶化警民关系,损害政府的形象,破坏党的执政根基。我们应该将更多的精力花在如何更好地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不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更好地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更好地树立亲民的形象,融洽警民关系,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这才是解决袭警事件频发的根本之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袭警罪”的必要,应该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依法保护民警合法权益,并应努力加强公安机关自身的建设,规范执法,加强监督,贯彻实践执法为民,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关于创新严打机制的思考

南昌市司法局  熊晓峰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关键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当前严打斗争的实际,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一、与时俱进,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
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关键所在。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能够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回答时代课题、推动历史前进、吸纳人类文明成果中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以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又随着实践的推进不断丰富和发展先进的理论。江泽民同志提出四个创新,不仅仅是对经济体制改革而言,而且是对我们全面的改革工作,特别具体到法制建设方面,是对法制建设提出的一个新的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勇于进行创新,开创工作新局面,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不断理解创新的内涵,体现创新的要求,提高创新的勇气,投身创新的实践。
作为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打斗争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创新,科学回答新的问题,从而有力地推动实践的发展。
1983年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01年我们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原来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不灵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时刻把握社会的脉搏而作相应改变。我们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只有置于中华民族追求现代化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们才能准确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变化、现象。在一定意义上,现代化确立的标志就是新的社会生活秩序与价值规范体系的建立,在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由于既有结构秩序的打破必然会出现某种无序,必须实现社会结构的重构,所以,现代化的过程就应是克服社会无序现象,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秩序的过程,在回应挑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文明结构的转型。现在存在的犯罪率上升的现象,既是新旧两种生活秩序转换中的必然,又是制度有效供给不足的表现;克服现存的社会无序现象,固然是一系统工程,需社会诸领域的协同作用,然而,加强制度的有效则是其关?,旧的生活秩序被打破,新的生活秩序有待建设与完善,新生活秩序稳固确立的基本标志,是新的交往关系、生活方式的制度化。当代中国社会无序现象的普遍存在是缘于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克服社会无序现象的基本路径是加强社会制度有效供给,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
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原则,法律是一种包含着普遍性的允许、命令或禁止非特定的人们如何行为的规则或标准。法律在它所涉及的那些领域内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适用于一般的、抽象的人,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尽管法律的?耙惶跬ɡ?嬖虿豢赡芫?范?彝耆?廖抟怕┑刂贫ǔ隼矗?蛭?靡话阈猿率霰泶锏恼庑┕嬖虿荒芡耆?爬ㄈ嗣堑那Р钔虮鸬男形?蜕缁崾绿???哂衅毡樾缘姆?煽梢杂行У胤乐构?瘛⒂绕涫钦??退痉ǖ乃嬉庑浴⑸枚闲裕?狗ㄖ喂?叹哂辛?嵝浴⒁恢碌墓??灾省7?傻钠毡槭视眯曰拱??爬嗨魄榭隼嗨拼?砗头锤词视玫淖荚颉4送猓?ü???囊话阕荚颍?嗣强梢栽げ庾约何蠢葱形?姆较颉⒔缦藜捌浞?珊蠊??院戏ǖ匮≡窈桶才耪庵中形????部梢园盐掌湫形?康挠敕绞剑??炎陨淼男形?扇敕?善躺璧牡缆罚?员Vふ??形?暮戏ㄐ院凸??裕?绻?狈ττ械钠毡樾裕?敲次蘼凼歉霰鸬姆?晒嬖蚧故钦?龅姆?商逑担?寄岩允迪指髦旨壑的勘辏?匀灰参薮硬??ㄖ涡вΑ=?竺裢?驹谑??蟊ǜ嬷兄赋觯骸吧缁嶂饕逅痉ㄖ贫缺匦氡U显谌?缁崾迪止?胶驼?濉!币?凹岢址?擅媲叭巳似降取保??拔?に痉ü??保?叭繁7?傻耐骋缓妥鹧稀薄K?剿痉ü???谛淌滤咚现校?褪且允率滴??荩?苑?晌?忌??龅秸?反?戆讣??U闲谭ǖ恼?肥凳???>第五条规定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国古代有刑罚“以时而定”、“世轻世重”的思想,简单地说就是“治乱邦,用重典”、“治安邦,用轻典”,但我们注意到,所谓的乱邦、安邦都是特指一定的历史时期,或在王朝更替之时、或在社会动荡之时,而且所针对的是所有的犯罪,而不是在某个时段打击某些或某类犯罪。如果治安情况不好时,片面强调“治乱邦,用重典”,轻罪重刑,就会增加犯罪分子的抗拒情绪,妨碍他真正从思想上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释放后,由于其思想未得到真正改造,难免不再重新犯罪。如果在治安情况良好时,片面强调“治安邦,用轻典”,重罪轻判,无异于鼓励犯罪,也会使人民群众对我国法制发生怀疑,挫伤他们揭发犯罪、预防犯罪的积极性。大量个案的负面影响的长期积聚,势必形成危及社会长治久安的隐患。
我们的严打斗争应改变运动式、阶段性的方式,避免此轻彼重、时轻时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形象的情况发生,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方针指引下,按照法治原则,改变重打轻防、重刑轻治、重结果轻成因、重重刑轻适度等传统观念,树立合理的价值取向,把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获取最大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坚持依法严打,把运动式的严打模式引导到合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来,使严打严之有理,严之有据,严之有方,严之有效,严之适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立起严打经常性的工作机制,使严打斗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延续性、稳定性、长期性。
二、开拓创新,建立以控为主的严打新工作机制
发展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始终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发展是硬道理,这是邓小平同志总结中国近现代史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
政法机关为发展服务,首要的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发展经济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这种安全保障包括打击和保护两个方面,打击与保护似乎是一对矛盾,实则不然,打击犯罪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打击犯罪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但刑罚只是社会治安防范机制中的最后屏障,具有被动性,即使是一起查办非常成功的案件,办案既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罪犯的改造也耗费国家资源,还不一定能达到刑罚特别预防的目的,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相反过严过频的刑罚还有可能使少数犯罪者产生敌对情绪走上反社会的一面,更重要的是到了需要政法机关予以严厉打击的时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受到了损失,而如果案件再不能侦破,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就不是金钱所能计算的。如果我们能通过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和党政管理部门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能动性,以最小的耗费或代价控制犯罪,将获得最佳的法制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以?懊?锓父脑旆延?000元?澳昙扑悖?绻?芡ü?缁嵩し烂磕昙跎?0万人犯罪,可节约5亿元人民币,解决一百万中小学生教育经费。
九八年洪水中解放军官兵奋勇堵决口的悲壮一幕仍历历在目,鲧、大禹父子治水宜疏不宜堵的教训言犹在耳,所幸我们终于认识到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我们的严打方针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83年严打是群众性的拉网式的人海战术,在1991年1 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出台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确定了打防的互补关系和主次关系,在实行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中实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策略原则。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不能期望彻底消灭犯罪,只能将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内,因而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以防为主,政法机关就应以控为主,如果把严打比做是治水的话,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是堵决口,各部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水土保持,那么人民调解和民间纠纷大排查就是查漏,严厉打击是治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治本,基层警务、人民调解和民间纠纷大排查是控制和预防。我们应建立起以人民调解制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基层公安机关掌握情报、快速出击、将犯罪控制在初发阶段的快速反应能力的控制机制为主,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的严打新的工作机制。但现在基层警务、人民调解、回归社会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经常参与的非警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帮政府部门征收税费、催粮要款、计划生育、农田基建、道路拓宽等;二是在城镇,主要是配合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市容整顿以及配合工商、烟草、医药等部门执法,还有受命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强制手段替单位或私人催款追债等。110的设立初衷主要是提高公安公安机关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为群众提供快捷、有效的“急、难、险”综合服务,但现在误打和滋扰的电话占到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在全国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的电话中,属求助性质的非警务报警大约占六七成,而在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每年近200万件的报警电话中,只有10%属于警情报警。过多的话务量已使有些地方的110报警电话常常发生排队等候的现象。面对我国加入WTO后,各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公安机关还面临着警力不足并且短期内无法改变以及非警务活动过多占用大量警力的双重压力,长期困扰警方的消极因素仍然依旧,体制不顺,警令不畅,经费不足,素质不高、管理不善,形象不佳,而与此同时,智能犯罪、黑客犯罪、高科技犯罪等却让警方疲于应付。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应减少非警务活动,依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按现代法治原则对公安工作的职责和权力重新界定,提高警察的职业化水平,增强基层警力,强化情报信息搜集,从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难点入手,排查犯罪线索,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提高警察的第一反应能力,力求将犯罪控制在初发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调解极高的法律地位,但是人民调解虽然具有网络分布广泛、调解员来自基层一线,了解掌握情况等优势,但是不可否认,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存在一些问题,如基层调解组织不够健全、覆盖面不广,一些调解组织人员素质不高,没有完善的调解工作负责制,许多矛盾被基层上交组织等。更重要的是,人民调解虽说是依法调解,但原来的基层人民调解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大多是一些老头老太太,法律水平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只能说是只有一般的法律常识,谈不上有很高的法律素养,更不用说向法官看齐,只是由于人民调解员大多数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群众基于对调解员的熟悉和信任,更多的是以情调解,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现在政府面向下岗职工招聘了一批社区服务人员,相应的调解人员结构也有所优化,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较亲密的邻里关系已被逐渐瓦解,而原来的人民调解员在居民中长期建立起来的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关系被招聘的人员与社区的没有关系所取代。在现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要求调解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否则可能出现虽然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调解协议,而不被法院认可,同时也损害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的形象与声誉。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虽然通过集中培训、学习能够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通过短期的、非系统的学习,使未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民调解员能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对现行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定的改革,鉴于司法行政职能较弱、人员较多、素质较高的情况,可在参考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工作方式的基础上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改革,以一定区域为基础设立中心调解委员会或中心调解庭,调委会主任(首席调解员)由具备一定法律水平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改革人民调解员的组成结构,仿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组成,聘请退休的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设立调解员名册,由当事人自己挑选调解员组成调解庭。取得法院的支持,对社区居民发生的民事矛盾纠纷,先由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行人民调解员协办公证,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公证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权力,债务人拒不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直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回归社会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放在司法行政,是与国际接轨的具体体现,但国际上法治发达国家有专门的感化官,有一整套成熟规范的法律与制度,而我们国家没有这方面的制度,更谈不上有法律。司法行政部门职能本身就比较弱,与各职能部门之间没有配合关系、制约机制,回归社会人员的安置工作,从司法行政的自身职能无法落到实处,这项工作只能请求别的职能部门协助落实,那些职能部门配合不配合还很难说,这将直接影响、打击回归社会人员重新做人的信心,致使前面的改造工作前功尽弃。做为回归社会人员,最迫切的是就业问题,基于回归社会人员情况的特殊性,理应将他们视为失业人员,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优惠。从这一点出发,回归社会人员的安置工作应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回归社会人员的帮教工作原来一直在公安部门,这项工作与遏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现在公安部门又在大力推进警务进社区,拥有完整的资料、网络传输系统和严密的侦控手段,司法行政不具备这些手段,为做好帮教工作,还应由公安部门接管。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市场形势,发挥信息引导作用

  各地要认真执行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定期采集当地猪肉、食用油等副食品产销及库存数据,组织两节市场消费需求调查,准确把握重要商品供求、价格和消费变化趋势。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对春节黄金周期间本地区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热销商品特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等进行认真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2008年2月12日上午11点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联系电话:010-85093839,邮箱:jiancechu@mofcom.gov.cn)。

  二、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市场调控能力

  建立健全节日市场供应预案,制订粮、油、肉、禽、蛋、蔬菜等专项预案。对地方储备及“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的重点联系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核实重要商品产、销、存、运情况,确保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商品投放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建立企业供应链采购投放机制,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网点多的企业,建立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一条龙”加工投放网络。各大中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相关工作,提高市场应急供应能力。

  三、增加市场供应,丰富节日商品品种

  商务部将运用投放中央储备肉等方式,增加重点地区猪肉、食用油等重要副食品市场供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投放工作顺利开展,并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组织地方储备商品投放。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工作平台,组织产销企业发布供求信息,促进产销对接,已经签订猪肉产销协议的地区要继续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指导流通企业根据节日市场消费特点,积极组织货源,增加适销对路的商品品种。进一步协调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促进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

  四、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和谐环境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商场(店)、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确保猪肉等食品的消费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发[3372]),规范促销行为,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切实落实零售企业不得组织粮、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的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保质期、进货渠道、加工环境等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要及时采取退市、召回、销毁、公布等处理措施。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邮箱:tiaok_scyx@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