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财教〔200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1.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1.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经委等八个部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经委等八个部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家经委等七个部委以经交[1986] 161号文公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区经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已以桂经字[1986] 251号文转发,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我区具体情况,区经委等八个部门还制定了<<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此<<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城镇、村寨、行政个事业单位的管理,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搞好铁路道口安全工作。
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立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经委牵头,区交通厅、区公安厅、柳州铁路局参加组成自治区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铁路局;境内有铁路的地、市,应在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市经委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和铁路分局、
铁路公安分处参加组成地、市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路分局;县境内有铁路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经委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和铁路工务(管理)段、铁路公安派出所参加组成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路工务(管理)段。各级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
的任务是:(1)负责组织管区内宣传、检查落实国家经委等七个部委经交[1986] 161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2)每半年分析一次道口安全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3)每年秋季组织一次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4)处理道口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条 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柳州铁路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两个月时间(以后定为每年九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开展一次贯彻执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宣传活动。使铁路沿线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城乡人民群众人人懂得和遵守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宣传教育的重点,一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二是铁路沿线的人民群众。每年十月底以前将开展情况逐级总结上报自治区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人员执勤时,要佩戴袖章和带上检查证件。袖章、证件的制发,按机动车辆管理的分工由有铁路道口的公安部门负责。铁路道口看守人员由市、县公安部门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交通安全员”检查证件和袖章。
第四条 道口标志及停车让行的标志设置与管理。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由铁路产权单位在一九八六年年底以前代为设置并负责维修,并分别由地方公安部门负责管理,乡村道路由当地乡、村管理。
道口标志及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式样按经交[1986] 161号文件规定图式设置,标志杆的侧面或背面分别书写“xx公安局设”字样。
第五条 强化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道口的安全管理。对交通特别繁忙、交通秩序混乱的铁路道口暂定十五处(详见附件),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在交通高峰时间,按照分工由各有关市、县公安部门派出人员,协助铁路执勤人员维持道口交通秩序,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
全。
第六条 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要将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作为对驾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 经济赔偿和处罚规则:
(1)凡在铁路道口上造成事故时,按<<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发[1979] 178号文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分清责任。造成铁路或道路等设备损坏时,由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造成铁路临时停车或中断行车者,十分钟以内赔款五十元;超过十分钟者,每分钟递增赔款二十元。
(3)各种机动、畜力车辆在无正式铁路道口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处,强行穿越铁路线路者,罚款五十万,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各种机动、畜力车辆在铁路道口停留(包括车辆故障)、转弯、调头、超车、倒车或超速行驶时,罚款三十元,并对由此造成的一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各种车辆通切铁路道口时,不按道口信号显示要求行车或超越铁路道口信号时,罚款五十元。
(6)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罚款二百元以下。
(7)各种车辆在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前,不在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外停车僚望者,机动车罚款五十元;畜力车罚款二十元;人力车罚款五元。
(8)畜力车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人不下车牵着牲畜步行者,罚款五元。
(9)各种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听铁路道口工作人员指挥者,机动车罚款三十元;畜力车罚款十元;人力车罚款五元;单车罚款二元。
(10)非法私设或私自加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者,除责令其立即折除外,罚款二百元。并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1)殴打铁路道口工作人员、扰乱道口交通秩序、干扰铁路道口工作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予罚款或交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12)本办法由交通管理人员、铁路公安和持有“交通安全员”、“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证件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赔、罚款收据(注明:不能作报销凭证)由柳州铁路局统一印制,收取的赔偿费专款专用。罚金一律交同级地方财政。
(13)自赔、罚款通知发出之日起十天内,衩罚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指定地点交纳罚金。超过十天未交者,每天补罚滞纳金二元。超过二十天未交者,交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所有铁路道口,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桂林市、柳州市、南宁市、鹿寨县、河池市、贵县等市、县公安部门派员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铁路道口:
(1)湘桂铁路K354+010道口 (桂林市)
(2)湘桂铁路K357+542道口 (桂林市)
(3)湘桂铁路K359+092道口 (桂林市)
(4)湘桂铁路K4 +500道口 (桂林市)
(5)湘桂铁路K482+255道口 (鹿寨县)
(6)湘桂铁路K521+716道口 (柳州市)
(7)湘桂铁路K524+248道口 (柳州市)
(8)湘桂铁路K525+881道口 (柳州市)
(9)湘桂铁路K528+781道口 (柳州市)
(10)湘桂铁路K785+196道口 (南宁市)
(11)湘桂铁路K786+304道口 (南宁市)
(12)湘桂铁路K790+241道口 (南宁市)
(13)黎湛铁路K52 +037道口 (贵县)
(14)黎湛铁路K54 +510道口 (贵县)
(15)黔桂铁路K159+702道口 (河池县)
1986年11月6日